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2006.7.6发布,2006.9.1起实施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对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有何要求?(全员知晓)
⑴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⑵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⑶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2、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哪些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熟记)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3、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科主任熟记)
⑴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⑵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⑶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⑷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⑸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以及出现不明原因的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⑹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⑺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⑻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4、医院感染的报告制度有哪些?(全员熟记)
⑴散发医院感染病例诊断后在24小时内报告院感科,出现暴发流行趋势应及时报告院感科。
⑵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 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②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⑶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 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2 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③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二、《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卫医发【2001】号,2001.1.2发布并实施
5、什么是医院感染?(全员熟记)
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6、哪些情况属于医院感染?(医生熟记、护士知晓)
⑴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候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⑵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⑶在原有感染基础上出现其他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有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⑷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⑸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 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7、哪些情况不属于医院感染?(医生熟记、护士知晓)
⑴皮肤黏膜开放性伤口只有细菌定植而无炎症表
⑵由于创伤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产生的炎症表现。
⑶新生儿经胎盘获得(出生后48小时内发病)的感染,如单纯疱疹、弓形体病、水痘等。
⑷患者原有的慢性感染在医院内急性发作。
三、《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全员熟记)
卫医政发【2009】73号,2009.7.20发布,2009.12.1实施
8、什么是医院感染暴发?(全员熟记)
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9、什么是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全员熟记)
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临床症候群相似、怀疑有共同感染源的感染病例;或者3例以上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感染途径的感染病例现象。
10、医院感染暴发流行时该如何处置?(全员熟记)
⑴医院发生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者医院感染暴发,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控制感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实施医疗救治,保障医疗安全。
⑵医院发生疑似或者确认医院感染暴发时,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学监测以及有关的标本采集、病原学检查等工作。
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四、《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全员熟记)
WS/T311-2009,2009-04-01,2009-12-01实施
11、 如何对不同传播途径的疾病进行隔离与预防?
⑴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接触传播、飞
沫传播、空气传播和其他途径的传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⑵一种疾病可能有多种传播途径时,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相应传播途径的隔离与预防。
3 隔离病室应有隔离标志,并限制人员的出入。
4 传染病患者或可疑传染病患者应安置在单人隔离房间。
5 受条件限制的医院,同种病原体感染的患者可安置于一室。
6 建筑布局符合相关规定。
12、隔离标志有哪些?
黄色为空气传播的隔离,粉色为飞沫传播的隔离,蓝色为接触传播的隔离。
13、普通病区的隔离要求有哪些?
⑴感染性疾病患者与非感染性疾病患者宜分室安置。
⑵受条件限制的医院,同种感染性疾病、同种病原体感染患者可安置于一室,病床间距宜大于0.8 m。
4 病情较重的患者宜单人间安置。
⑷病室床位数单排不应超过3床,双排不应超过6床。
14、常见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的隔离措施有哪些?
常见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的隔离措施
耐甲氧西林/苯唑西林的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
耐万古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VRSA)
其他多重耐药菌
患者安置
单间或同种病原同室隔离
单间隔离
单间或同种病原同室隔离
人员限制
限制,减少人员出入
严格限制,医护人员相对固定,专人诊疗护理
限制,减少人员出入
手部卫生
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眼、口、鼻防护
近距离操作戴防护镜(吸痰、插管等)
进入病室戴口罩,近距离操作戴防护镜(吸痰、插管等)
近距离操作戴防护镜(吸痰、插管等)
隔离衣
可能污染工作服时穿隔离衣
应穿一次性隔离衣
可能污染工作服时穿隔离衣
仪器设备
用后应清洁、消毒和/或灭菌
专用,用后应清洗灭菌
用后应清洁、消毒和/或灭菌
物体表面
每天定期擦拭消毒,擦拭用抹布用后消毒
每天定期擦拭消毒,抹布专用,擦拭用抹布用后消毒
每天定期擦拭消毒,擦拭用抹布用后消毒
终末消毒
床单位清洁消毒
终末消毒
床单位清洁消毒
标本运送
密闭容器运送
防渗漏密闭容器运送,外包装污染时加套袋
密闭容器运送
生活物品
无特殊处理
清洁、消毒后,方可带出污染环境
无特殊处理
医疗废物
防渗漏密闭容器运送,利器放入利器盒
双层污物袋,防渗漏密闭容器运送,利器放入利器盒
防渗漏密闭容器运送,利器放入利器盒
解除隔离
临床症状好转或治愈
临床症状好转或治愈,连续两次培养阴性
临床症状好转或治愈
五、《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全员熟记)
WS/T311-2009,2009-04-01发布,2009-12-01实施
15、什么叫手卫生?
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洗手: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卫生手消毒: 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外科手消毒: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16、洗手与卫生手消毒的原则是什么?
⑴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2 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17、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应选择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
⑴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⑵接触患者粘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
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3 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 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5 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之后
6 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18、医务人员在哪些情况时应先洗手,然后进行卫生手消毒?
⑴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⑵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六、《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全员知晓)
卫通【2009】4号,2009.3.2发布2009.9.1实施
19、什么是标准预防?
是指认为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必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液污染,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0、标准预防防护措施有哪些?
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口罩、帽子、手套、隔离衣、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
七、《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卫办医发【2008】130,2008.8.27发布并实施
21、多重耐药菌定义?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对哪些耐药菌加强目标性监测?(医生熟记)
是指有多重耐药性的病原菌,为一种微生物对三类(比如氨基糖苷类、红霉素、B-内酰胺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耐药,而不是同一类三种。。
加强对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如产Ⅰ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等实施目标性监测。
22、预防和控制多重耐药菌传播的措施有哪些?(全员熟记)
⑴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⑵严格实施隔离措施,必须进行接触隔离,首选单间隔离,也可以将同类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者定植患者安置在同一房间。不能将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者定植患者与气管插管、深静脉留置导管、有开放伤口或者免疫功能抑制患者安置在同一房间;⑶切实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⑷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卫生洁具、医疗护理物品单独使用;⑸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⑹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八、《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卫医发【2004】108号,2004.4.6发布,2004.6.1实施
23、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分几级?(全员知晓)
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暴露、二级暴露、三级暴露
2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如何处理?(全员熟记)
发生职业暴露后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理流程
立
即
处
理
暴
露
部
位
完整皮肤
用肥皂水或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
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反复冲洗干净
粘膜损伤
75%酒精或者0.5%碘伏消毒
皮肤刺伤
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报告科室负责人,24小时内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
根据暴露源性质进行预防用药和血清学追踪
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员知晓)
国务院第380号国务院令,2003.6.26发布实施
25、什么是医疗废物?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使用后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管、棉签、敷料、棉球、纱布、手套等)、使用后一次性医疗器械、各种传染病人用品等。
26、医疗机构是是否需要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7、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
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⑵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⑶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⑷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1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⑺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28、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有何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员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29、医疗垃圾分哪几类?
感染性垃圾、病理性垃圾、化学性垃圾、损伤性垃圾、药物性垃圾。
30、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多少时应进行封口?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 /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31、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该如何处理呢?
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加一层包装。
32、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报告时限是多少?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3、医疗垃圾流失该如何处理?
⑴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垃圾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⑵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⑶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⑷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露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⑸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⑹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十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员知晓)
(卫办医发[2005]292号), 2005年12月28日实施
34、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属于医疗废物?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35、使用后的输液瓶是否属于医疗废物?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十二、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产科、病房手术室、总务科人员知晓)
卫政法发[2005]123号
36、产妇分娩后胎盘如何处理?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诉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六年七月六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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