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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机关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时,公民依法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而医院是事业单位,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但是你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以后的医疗费用赔偿。后来感染的丙肝,只要能够证明是因为输血感染的,仍然可以再次提起侵权之诉,因为你是根据新的事实提起的,就连法院也会受理,别说是医院。假如你的家庭贫困,你可以到你们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请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你的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之后,先后出现了数起“丙肝”患者起诉医院要求民事赔偿的案件,这数名患者均是多年前在医院有过输血的经历,最长的已经18年了。最终人民法院的判决各异,有的根据该《规定》以医院无法证明患者在输血前就患有“丙肝”、医院为患者所输的血液也没有进行“丙肝”检测为由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则认为根据当时对于献血员的体格检查的要求和采集血液过程中病毒检验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要求进行“丙肝” 的检测,且医院所输的血液来自于血液中心提供的成品,医院在进行输血操作的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判决驳回原告(患者)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张洪涛: 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之前若干年前有过输血经历并且若干年后被诊断为“丙型肝炎”的患者提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地适用该《规定》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除应当考虑根据当时卫生部的要求血站进行采集血液时应当进行“丙肝”检测的开始时间,也要考虑临床上应当增加“丙肝”检测的开始时间,必要时可以征求传染病科专家的意见,这样才能作出公正公平的认定,而不能机械地适用《规定》中的证据分配原则。对于在临床血液检查和采集血液过程中应当进行“丙肝”检测的要求实施之后没有进行采血时的“丙肝”检测以及在输血前对患者没有进行“丙肝”检测从而不能排除患者在输血前即患有“丙肝”的案件,可以直接依照《规定》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责任。而输血事件发生在临床血液检查和采集血液过程中应当进行“丙肝”检测的规定实施之前的,只要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没有违反输血规范的,医院就不存在过错责任。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并不代表医院没有任何责任,而是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由患者、医院、血站分担民事责任。当然,即便是当前输血后发生了感染“丙肝”的事件,即使血液中心在采血过程中进行了“丙肝”的检测,仍不能保证所提供的血液制品中一定不含有“丙肝”病毒,仍然存在由于该血液中的“丙肝”病毒处于“窗口期”而无法被检验出的可能。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在认定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如果无法排除献血员在献血之后发生了“丙肝”的可能,也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患者和血站分担民事责任。在此,提醒患者和医院:在可能是因输血导致的感染事件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血液中心共同参加诉讼,以便人民法院查清事情的真伪,正确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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