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肾功能衰竭,特别是进入尿毒症阶段时,不仅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全部紊乱,并且病变累及全身各系统,造成很复杂的临床表现。如果临床医生对慢性肾功能衰竭不熟悉,容易造成漏诊和误诊,具体如下:①消化系统:恶心呕吐、呃逆、吐血或便血、厌食、腹泻易误诊为肝炎、痢疾、胃炎、消化性溃疡或出血、胃肠炎。②神经肌肉系统:嗜睡、昏睡、昏迷易误诊为肝昏迷;感觉异常易误诊为末稍神经炎;失眠、忧郁、注意力不集中易误诊为神经官能症;幻觉、精神病易误诊为精神病;癫痫发作易误诊为原发性癫痫。③心血管呼吸系统:高血压易误诊为原发性高血压病;左心衰竭易误诊为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呼吸困难易误诊为肺心病;酸中毒性呼吸易误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合并感染急性发作;尿毒症肺易误诊为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④血液系统:贫血易误诊为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鼻衄易误诊为流行性出血热;皮肤紫癜易误诊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瘢。⑤骨骼系统:骨软化、骨硬化、纤维性骨炎易误诊为关节炎;肾性佝偻病易误诊为营养不良性佝偻病。⑥皮肤瘙痒:易误诊为神经性瘙痒症。⑦泌尿系统:多尿易误诊为糖尿病;夜尿多易误诊为神经性多尿。⑧合并感染易误诊为一般性细菌感染。
如何治疗尿毒症出血?
尿毒症出血,特别是颅内及消化道出血,应及时输新鲜血液及富含血小板的新鲜血浆,这样可以有效地补充血小板第Ⅲ因子和凝血因子。应早期进行血透或腹透,使尿毒症毒素降低,减少出血倾向,使血小板功能恢复正常。
(1)尿毒症时禁用或慎用可引起出血的药物:
①阿斯匹林、保泰松、消炎痛、冬眠灵、安定、潘生丁、前列腺素E1等。
②纤维蛋白溶解酶抑制剂,如6-氨基己酸(EACA)、对羟基苄胺(PAMBA)及止血环酸(AMCA)。
③磺胺类和广谱抗生素,这类药除损害肾功能外,可造成肠道灭菌综合征,干扰维生素K的吸收及合成,可通过注射途径补充维生素K。
④中分子右旋糖酐(分子量7万),使血小板的粘附性和聚集性进一步降低。
(2)肝素治疗:尿毒症时若FDP阳性,为应用肝素的指征。肝素既有抗凝而减少纤维蛋白沉着作用,也有抗补体而抑制免疫功能作用。剂量不宜过大,每日50~100mg,静脉滴注或深部肌肉注射。
(3)输注红细胞和rHuEpo:输注红细胞对纠正贫血和延长出血时间以及止血是有效的。应用rHuEpo治疗,能缩短出血时间,改善血小板粘附性,预防和纠正贫血。
(4)冷沉淀物和1-脱氨-8-D精氨酸加压素乙酸盐(dMAVP):冷沉淀物是一种富含因子Ⅷ、纤维蛋白原、纤维连接蛋白(fidronction)的血浆衍化物,能迅速纠正尿毒症性出血。其副作用可致输血性肝炎。也有用血管加压素衍化物dDAVP替代血衍化物,静脉输注0.3μg/kg 能暂时纠正出血时间,无副作用。
(5)其他:①出血时用安特诺新10mg,1日2次,肌注或静脉滴注。②上消化道出血应用甲氰咪胍0.2g,6~8小时肌注或静脉注射。但该药有加重CRF的危险。③尿毒症有微血管出血或需要手术预防出血倾向,可用结合型雌激素肌注或静注10mg或口服2.5mg,每日2~4次,2~5天见效。
尿毒症性脑病怎么办?
透析疗法是治疗此种脑病的主要措施。多数病人长期血液透析后,症状可改善,轻者能完全恢复。但对昏迷病人不宜作透析治疗,以防脑水肿及心血管机能不全,必须慎重。
有谵妄或兴奋躁动者,可静脉注射安定10~20mg,也可用副醛、氯丙嗪或奋乃静。癫痫发作者,在血压及心电监护下,以每分钟不超过50mg的速度静脉注射苯妥英钠1000mg或缓慢静滴安定100~150mg /24h。必要时加用利多卡因,先静脉内一次给药1mg/kg,若无效,在2分钟内再给0.5mg/kg ,抽搐停止后,予每分钟30μg/kg,作为维持量。有水中毒者应予脱水或透析,神经肌肉兴奋性高者可静脉注射10%葡萄糖酸钙20mL,若有高血压脑病,需按高血压脑病治疗。
如何控制尿毒症的消化道症状?
患者轻度恶心、呕吐可通过饮食疗法减轻,严重者可用胃复安5~10mg口服,每日3次或肌肉注射;或氯丙嗪12.5~25mg,每日3次,口服或肌肉注射;也可用小半夏汤(半夏、生姜)随证加减; gsapride可增加胃、十二指肠的蠕动,5~10mg,每日3次,但使用前必须排除梗阻性原因。透析疗法对于改善消化道症状有确实疗效。
慢性肾衰溃疡病治疗与一般溃疡病相同。应用氢氧化铝凝胶口服,保护溃疡创面。H2受体阻滞剂,如甲氰咪胍和雷尼替丁可抑制胃酸分泌。但此类药物主要经肾排出,肾衰患者应按肌酐清除率减量使用,一般用常人的半量。
消化道出血的治疗,应避免使用可致溃疡的药物,内窥镜局部止血和应用抗酸剂。此外,尚可用血管加压素、雌激素和雌-孕激素复合物治疗。
如何治疗尿毒症肺?
对于尿毒症肺,关键是治疗原发病,改善肾功能,降低BUN和Scr及体内液体负荷。对肺本身的治疗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肺瘀血与间质肺水肿跟肺静脉压成正相关,故应尽量降低肺静脉压。可试用氨茶碱、硝酸甘油、酚妥拉明。肺毛细血管的免疫损害亦占有重要地位,有人主张用左旋咪唑和辅酶Q10。②对肺泡性肺水肿期病人以透析为主,亦可用强心利尿剂治疗,解除左心衰竭引起的肺水肿。③不宜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尿毒症性肺间质纤维化。④病人若出现呼吸规律和深度异常改变,多为代谢性酸中毒,应积极对症治疗。
尿毒症性皮肤瘙痒怎么办?
皮肤瘙痒可用炉甘石洗剂或止痒酒精外擦,有报道用紫外线照射亦有效。抗过敏药物疗效不确切,透析治疗部分病人可缓解,静脉注射利多卡因可减轻瘙痒。口服活性炭,可去除多种毒性物质,数周后可减轻症状,用量为6g/d。对于各种治疗措施难于缓解的瘙痒病人应考虑甲状旁腺完全切除。如仍不缓解者,肾移植可望获得满意疗效。
如何使用包醛氧化淀粉?
包醛氧化淀粉是一种常用的吸附剂,服用后能从肠道内结合尿素或胺类物质,由粪便排出,降低血氨和BUN而具有治疗作用。包醛氧化淀粉在胃肠道内不被吸收入血,对人体无毒,可长期服用,部分患者可有头晕、轻度腹泻等症状。但因包醛氧化淀粉吸附能力有限,难以缓解尿毒症症状和维持病人生命,且只能降低BUN,不能降低Scr,因此该药仅作为一种辅助药物配合治疗。
尿毒症
肾功能严重障碍,代谢废物不能排出体外,以致大量含氮代谢产物及其他毒性物质在体内蓄积,水电解质代谢及酸碱平衡紊乱,机体内环境的相对稳定被破坏,由此所引起的自身中毒和产生的综合病征称为尿毒症(uremia)。常表现为氮质血症,血尿素氮和肌酐显著升高,并伴有胃肠、神经肌肉和心血管系统的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头痛、无力、淡漠、失眠、抽搐、嗜睡以至昏迷等症象。
引起尿毒症的原因很多。肾本身的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等;全身性疾病引起的肾疾病如高血压性肾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以及尿路阻塞等引起肾实质严重损伤,大量肾单位破坏,造成严重肾功能障碍时都可出现尿毒症。
病因和发病机制
尿毒症时含氮代谢产物和其他毒性物质不能排出乃在体内蓄积,除造成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外,并可引起多个器官和系统的病变。
1.消化系统 体内堆积的尿素排入消化道,在肠内经细菌尿素酶的作用形成氨,可刺激胃肠粘膜引起纤维素性炎症,甚至形成溃疡和出血。病变范围广,从口腔、食管直至直肠都可受累。以尿毒性食管炎、胃炎和结肠炎较为常见。病人常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便血等症状。
2.心、肺病变 水钠潴留、肾缺血、肾素分泌增加引起的高血压长期作用于心可引起心力衰竭。血液内尿素过高渗入心包和胸膜可引起纤维素性心包炎和纤维素性胸膜炎,听诊时可听到心包和胸膜摩擦音。心力衰竭可引起肺水肿。血尿素从呼吸道排出可引起呼吸道炎症,有时沿肺泡壁可有透明膜形成;肺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肺泡腔内有大量纤维蛋白及单核细胞渗出,很少中性粒细胞,称为尿毒症性肺炎。
3.造血系统 主要改变为贫血和出血。贫血原因:①严重肾组织损害时促红细胞生成素产生不足。②体内蓄积的代谢产物,有些如酚及其衍生物可抑制骨髓的造血功能。另一些毒物如胍及其衍生物可缩短红细胞生存期,加速红细胞破坏并可引起溶血。③转铁蛋白从尿中丧失过多,造成体内铁的运输障碍。
尿毒症病人常有出血倾向,表现为牙龈出血、鼻衄、消化道出血等。出血的原因:①毒性物质抑制骨髓,血小板生成减少。②有些病人血小板数量并不减少,却有出血倾向。这可能是由于血液内胍类毒性物质造成血小板功能障碍,使血小板凝聚力减弱和释放血小板第3因子的作用降低所致。
4.骨骼系统 尿素症时常有低血钙。这可能由于:①肾排泄磷酸盐功能下降,故血中磷酸盐浓度升高,钙浓度下降。②体内蓄积的磷酸盐在肠内与食入的钙结合成不溶解的磷酸钙,使钙吸收减少,排出增多。③1,25-二羟胆钙化醇是维生素D在肠道内促进钙吸收的活动形式,在肾内合成。慢性肾疾病时,1,25-二羟胆钙化醇合成发生障碍,致小肠的钙吸收不良,引起低血钙。
长期尿毒症时血钙减少可引起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因而引起骨组织普遍脱钙,称为肾性骨营养不良(renal osteodystrophy),其形态与骨软化(osteomalacia)和囊状纤维性骨炎(osteitis fibrosa cystica)相似。临床上使用1,25-二羟胆钙化醇及其类似药物治疗这些与肾疾病有关的钙代谢障碍效果很好。
5.皮肤 尿毒症病人皮肤常呈灰黄色并有瘙痒,皮肤的颜色与贫血和尿色素(urochrome)在皮肤内积聚有关。体内蓄积的尿素可通过汗腺排出,在皮肤表面形成结晶状粉末称为尿素霜,常见于面部、鼻、颊等处。瘙痒的原因不清楚,可能与尿素对神经末梢的刺激有关。
6.神经系统 脑组织中大量尿素沉积,渗透压增高,可引起脑水肿,有时有点状出血和小软化灶。毒性物质并可损伤神细胞引起神经细胞变性,血管通透性增高加重脑水肿。尿毒症晚期病人可出现昏睡、抽搐、木僵、昏迷等症状。
有些病人可有周围神经的症状和感觉异常、四肢麻木、烧灼感等。其发生原因还不清楚,可能与甲基胍的含量增高有关。
引起尿毒症的毒性物质尚未完全明了。虽然血尿素含量多少可反映尿毒症的严重程度,但除尿素外,其他代谢产物和毒性物质如胍也有重要作用。尿毒症的发生不是某一种毒素单独作用引起,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建议参照阅读《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术语释义
3.3.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3.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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