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报销额度
一、津贴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注: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三、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扩展资料:
一、申请生育津贴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津贴
重庆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重庆生育津贴怎么计算?为了解答大家的困惑,下面提供相关的内容,以供各位参考!
重庆生育津贴怎么计算?【答】:重庆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改按规定享受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023-12333。
一、重庆有生育津贴吗?怎么计算?
【回复】:有,根据规定,符合重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人员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其计算公式如下: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影响生育津贴的因素有哪些?生育津贴等于产假工资吗?如何计算?
【回复】:影响重庆市生育津贴发放金额的主要因素有生育前本人月平均工资和产假天数,一般产假天数越多,生育津贴越多。生育津贴等同于产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三、生育前平均工资3000左右,现打算休产假,不知能领取多少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回复】:按照正常产假98天计算,您大概可以领取9800元生育津贴,计算如下:3000元/30天X98天。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重庆社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文件】: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执行时间】:05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09年01日施行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
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二)难产
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400元。其中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三级医院2400元。
(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5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院200元。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和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
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限额标准为500元。
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元,三级医院65元。
(二)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
(三)取出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5元,三级医院65元。
(四)绝育手术
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110元。
其中输卵管结扎术: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五)复通手术
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六)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90元,三级医院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标准》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和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 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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