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家对患有慢性病的病人的补助一年内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及重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可进行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符合慢性病门诊管理规定,可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纳入住院救助。
不能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本州城市低保月标准4倍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门诊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照重点救助对象管理,门诊救助比例为30%。
扩展资料:
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2、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3、二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400元;
4、患有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没人每年起付限额增加200元。
慢性病补助报销比例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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