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
第三条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协议医疗服务。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伤病分开”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协议医疗机构救治。伤情危急确需送往就近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外地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第五条职工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向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协议医疗机构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向首诊医师和医疗保险科说明情况,并在3日内补交参保证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凭医疗收据等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治疗,实行一日清单和月报表制度,工伤职工出院时,可统一打印费用总明细。
第七条职工工伤治疗用药,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按《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执行,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职工工伤因伤情需要做动态心电图、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介入放射检查治疗、电子内窥镜检查、高压氧舱治疗等大型仪器检查或特殊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同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3日内补办核准手续。
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和特殊治疗项目的管理,严格掌握诊疗指征,大型设备检查的阳性率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病房标准结算;因伤情需要入住监护病房的,其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监护病房标准结算。入住监护病房的工伤职工伤情缓解后,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病房。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日26元计算。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经审批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日37元计算。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安置心脏起博器、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或治疗中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使用。使用上述器材原则上应用国内产品,如果使用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或国内无同类产品的,所发生的费用按70%核销。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异地治疗的,须经专科或三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附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诊。异地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异地治疗的,经备案后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异地治疗的,经备案后住院前3日内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院抢救已脱离危险期且伤情基本稳定的,应及时转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公派出国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境外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国内同等伤情的平均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职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为工亡的,其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部位或致伤器官产生新的炎症或病变需要治疗,或工伤部位、致残器官需要定期实施专科治疗的,须持工伤认定手续、伤残程度鉴定结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经专家会诊确认属于旧伤复发或专科特殊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按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书写就诊病历、工伤医疗专用处方及出院带药量、门(急)诊开药量等,并提供详细费用清单;因超剂量用药、药品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生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诊治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使用《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或提供超出诊疗项目、设施项目服务的,应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同意,办理自费手续,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未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同意,擅自使用《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或提供超出诊疗项目、设施项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协议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救治的工伤职工住院伤情基本稳定时,对有康复价值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向工伤职工提出康复建议,以便康复协议机构早期介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康复确认、康复管理以及康复费用结算等,按《大连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需要康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按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规定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于每月25日前将核定后的协议医疗机构上月发生的费用拨付到账。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经核准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报销办结。
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定点医疗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工伤医疗费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经当事人同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或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大劳发〔2004〕6号)即时废止。
附件: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及诊疗科目表
序号
定点医院名称
诊疗科目
1
大连市中心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
大连医科大学 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3
大连医科大学 附属第二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4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5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骨外科、脑外科、眼科
6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骨外科、脑外科、眼科、胸外科、泌尿外科、普外科
7
大连市友谊医院
骨外科、脑外科、普外科
8
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普外科、脑外科、手外科
9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医院
骨外科、普外科、胸外科
10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
骨外科、烧伤科、职业病、脑外科
11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
骨外科、胸外科
12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医院
骨外科、手外科
13
大连造船医院
骨外科
14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烧伤科、职业病、普外科
15
大连辽渔医院
骨外科、脑外科
16
大连机车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17
大连港医院
骨外科、普外科
1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医院四○三临床部
骨外科、手外科
19
武警部队辽宁省总队大连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0
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1
旅顺口区人民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2
长海县人民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3
瓦房店第三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4
普兰店市中心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5
庄河市中心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6
瓦房店轴承医院
骨科、神经内科、职业病
27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2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医院有限公司
综合诊疗科目
29
沈阳军区大连疗养院二一五医院
精神科
30
大连市结核病医院
职业病(结核类)
31
大连牟氏医院
骨外科
32
大连保税区医院
综合诊疗科目
历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概况第一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第二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第三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第四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第五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第六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第七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第八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第一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1992年,团市委、市青联联合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东北之窗杂志社等单位开展了首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经过社会公众投票和评委会的严格评审,北岗桥小学校长王华等人当选。
(以姓氏笔划为序)
姓 名
性别
获奖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王 华
女
西岗区北岗桥小学校长
吕世明
男
大连市残联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
任 本
男
大连市中心医院脑外科副主任医师
汪集刚
男
大连水泥集团董事长
杨大安
男
金州金益服装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振华
男
大连致诚企业集团董事长
张忠林
男
大连南海企业集团董事长、总裁
姜 贵
男
旅大警备区某部二营营长
夏德仁
男
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助理
戚其范
男
人民浴池修脚工
第二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1994年3月,团市委、市青联联合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开展了第二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大连京剧团杨赤等人当选。
(以姓氏笔划为序)
姓 名
性别
获奖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于 敏
男
大连渤海顺达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孙万忠
男
81576部队104舰政治指导员
孙大宽
男
大连市消防支队甘井子中队中队长
刘 佳
男
大连佳美集团董事长
汤明杰
男
大连呢绒服装厂厂长
杨 赤
男
大连京剧团、国家一级演员
徐 军
男
大连宝利行国际集团董事长
梁振杰
女
大连渤海大酒店前厅副经理
梁鑫淼
男
中科院大连化物所设计一科船体室副主任
董 藩
男
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系副教授
第三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1996年4月,团市委、市青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开展了第三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张涛等当选。
(以姓氏笔划为序)
姓 名
性别
获奖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王忠国
男
大连三环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孙守全
男
大连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警员
毕小伟
女
大连海力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利民
男
普兰店市碧流河乡大甸村农民
骆东升
男
大连市第八中学校长
张 涛
男
大连化物所凯飞高技术中心催化部主任
陈春文
男
瓦轴集团公司四成品分长工人
孙建平
男
大连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九分公司经理
郭学强
男
大连海港铁路公司检修段工装班长
迟长胜
男
大连长胜艺术人才培训中心董事长
第四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1999年1月,团市委、市青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开展了第四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经过各级党团组织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和社会公众、评委会成员、市青联主席团成员分别投票,大连机车车辆厂高级技师刁培松等人当选。
(以姓氏笔划为序)
姓 名
性别
获奖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刁培松
男
大连机车车辆厂高级电工技师
于宙人
男
大连好利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红
女
大连市港务局客运站服务员
王江宁
男
大连市中心医院副院长
丛 天
男
大连杂技团副团长
刘相斌
男
大连三环集团副总经理、大连三环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
周全利 男 大连开发区环宇设备工业公司董事长
赵 君
女
大连庄河东方农庄经理
栾少林
男
大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董 闯
男
大连理工大学三束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第五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2001年3月,团市委、市青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开展了第五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通过各单位的推荐和评委的认真考核,最终授予大连石油化工公司经理马平凡等人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
(以姓氏笔划为序)
姓 名
性别
获奖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马平凡
男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经理
刘 冰
男
大连锦达纺织集团金州纺织有限公司三纺纱分厂工人
刘中民
男
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员
任文东
男
大连轻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院长
邢爱萍
女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机场前派出所外勤民警
张 辉
男
庄河市泽丰高新农业示范园经理
路振平
男
大连灯具总公司总经理
侯祯涛
男
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校长
章新华
男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信息技术教研室主任
魏小鹏
男
大连大学校长
第六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2003年3月,团市委、市青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开展了第六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本届评选推出四项新的改革措施,一是取消候选人户籍、国籍限制,二是实现了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三是接受新闻媒体从评选初期即进行的跟踪采访,四是主动邀请公证机关对评选全程进行监督公证。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美国人迈克·马丁司等人当选。
(以姓氏笔划为序)
姓 名
性别
获奖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王 亮
男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人技师
王义政
男
大连福佳企业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迈克·马丁司
男
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忆青
女
大连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高级经济师
吴厚刚
男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宗乐新
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行长
赵学广
男
大连大显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春玉
男
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助理、博士生导师
黄士旭
男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 凡
男
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第七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2005年3月,团市委、市青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开展了第七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大连新船重工有限公司设计中心副总工程师马应斌等人获此殊荣。
(以姓氏笔划为序)
姓 名
性别
获奖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马应斌
男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中心副总工程师
王晓光
男
大连乾豪企业集团董事长
王瑞华
女
大连市中山区环卫处民主管理所所长
田晓峰
男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副院长
孙景业
男
大连富饶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张洪武
男
大连理工大学工程力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范厚明
男
大连海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明阳
男
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怡涛
男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兴工街派出所巡警
高 炜
男
大连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第八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2007年3月,团市委、市青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大连日报社、大连晚报社、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开展了第八届大连市“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本届评选在社会公众投票阶段首次采用了网络投票方式。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山大队岗勤民警吕景山等人当选。
(以姓氏笔划为序)
姓 名
性别
获奖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王煨冬
男
大连东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王德宽
男
大连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文圣
男
西岗区武装部政委
吕景山
男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岗勤民警
孙 强
男
大连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安恒华
男
大连市第四十四中学校长
杜吉洲
男
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
苏明利
男
大连三利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龙伢
男
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应用催化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
黄 鹤
女
大连黄鹤心理咨询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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