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诉你方法,你去药店买 百多邦 和 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 这两种药,先用 百多邦 挤一点到眼睛缝隙上,这个是消炎的作用,一天3次,隔天如果有好转就滴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大概每2个小时一次,平时你在的时候就行,不用24小时守着。百多邦 可以减少用量和次数,再几次就可以不用了。之后就用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滴,一直到白色物体自己脱落后再滴几次就可以停药了。在治疗期间,用药的时候要停留几分钟再放入水中,发挥药效。水要天天换,水必须是放置2天或晒过的,水漫过四肢就好了!
还有一点就是这两种药大概要20~30块钱,肯定是比小龟要贵,看你更看重什么了!
不懂的还可以问我!希望它早日康复!
你好,左氧氟沙星分散片按规格来,比例用500-1000毫升水对应0.2g左氧氟。水位要末过它全身,这样才能起作用。根据甲鱼大小来决定药浴的容器。如果个头不大,可以用刷干净,小一些的塑料盆,容器,或大一些的碗药浴泡水,这样即可以保证浓度,也不至于水太多而造成药液过于稀释。水位要末过它全身,这样才能起作用。
按理说药浴时候应该统一分开治疗,但这样用药会比较分散。除了左氧氟外,可以选用最常见的阿莫西林颗粒或阿奇霉素分散片按0.25g对应500-1000ml水进行药浴,也有不错的效果,而且价格相对廉价低廉。
药浴时间,每日半天。每次药浴液要换新,新鲜配置。其余时间可以干养擦碘伏和药膏。根据你的叙述,皮肤都出现了白点,腹部有红斑。单用百多邦的抗菌性并不是很广,独一使用容易耽误病情。可以采用庆大,阿米卡星针剂蘸涂,冲洗患处后用左氧氟沙星凝胶,氧氟沙星凝胶或米诺环素软膏,磺胺嘧啶银软膏涂抹患处来治疗,这样效果都非常好,并且抗菌范围很广。革兰氏g+ g-都照顾到了。因为百多邦只对革兰氏阳性菌敏感,而阴性菌效果并不好,多数甲鱼皮肤疾病都和革兰氏g-菌有关,所以如果赶上g-造成的感染,百多邦效果并不佳。但碘伏对真菌,革兰氏g+ g- 支原体 衣原体 病毒造成的各类感染都有良好杀灭作用,而且安全有效。所以要格外重视碘伏用于全身患处的消毒和擦拭。用无菌脱脂棉或棉签,沾碘伏溶液,仔细擦拭消毒身体上所有患处。可以多擦几遍保证消毒彻底,完成再涂药膏。眼部要特别注意,不要把碘伏弄进眼里,那样会灼伤和失明,在擦拭眼皮和头部白点时候要格外小心,不要让碘伏接触眼球和眼睛内部。
希望你的甲鱼可以早日康复~!
赔偿包括1,相关医疗抢救费用,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他应该承担部分),以上计算标准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定(城市高于农村),估计不会超过30万另可以比照民法获得精神赔偿,各地标准不通,看法院判
国家法规摘要供参考: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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