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有参保人报销的身份资料(提供原件):
参保人本人办理报销需带本人社会保障卡;由他人代办报销需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代办人身份证;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办理报销需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户口本或出生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及其银行账户。非监护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在非定点医院,参保人需要准备的报销票据资料(所有原件需加盖医院章):
普通门诊报销:支付发票原件、病历本、处方、费用清单;住院报销:发票原件、出院记录、总费用清单。
社保卡不是所有医院都可以用,只有是符合条件的才可以用。社保卡报销,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在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除已办理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异地外派、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需在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或电话进行备案。在市区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社会保障卡制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等领到卡后,带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如果是住院医疗费用,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全额现金垫付挂账,等领到卡后,再到医院结算,退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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