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科:包括五官,听力,身体生长情况等。
2、内科:听诊触诊等,检查内脏是否有病变。
3、血流变:对疾病有预报性,如动脉硬化、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糖尿病、脑血管等疾病。
4、肾功能:用于急慢性肾炎、肾病、尿毒症、肾衰竭等疾病的检查。
5、风湿三项:类风湿性关节炎,在风湿病的病程中对风湿活动与否是一个很好的观察指标。
6、肝、胆、胰腺B超:对肝胆的形态、肝胆肿瘤、胆囊结石等有重要诊断价值。
7、尿常规:检查尿液,主要反映泌尿系统有无感染、肿瘤等情况。
8、胸透:胸腔透视,主要是检查心肺情况,特别是对无症状的早期肺部肿瘤,这是最佳初筛手段。
9、血常规检查:通过采血化验,检查受检者的血细胞及血液其他成分如血脂等含量是否符合标准,确定营养状态、部分免疫功能、血液凝固功能等,进而判断受检者是否有某些疾病。
10、肝功能及“两对半”:这项检查需空腹,肝功能主要是用于了解肝脏的功能情况,“两对半”则是查有无乙肝感染,二者检查的内容不同,可以互相补充。
不查,教师资格证体检验血是为了检验血常规,血常规检查的项目一般包括有:1、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白细胞(WBC)及白细胞分类计数,红细胞比容(HCT)及血小板(PL)。
2、其中白细胞分类计数又包括中性杆状核粒细胞、中性分叶核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淋巴细胞 、单核细胞等。
公务员体检标准项目表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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