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诊疗的最优化原则
诊疗的最优化原则的含义:是指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以最小代价获得最大效果的决策,也叫方案原则。所谓最小代价,是指对患者伤害最小、痛苦最小、耗费最小、疗效最好。
狭义最优化原则(视野严格限定在生物医学模式内 )尽最大努力争取疗效尽最大努力确保诊疗安全无害尽最大努力减轻病人身心痛苦。
广义的最优化原则(确定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整体优化、求最大善、求最小恶。
(二)知情同意原则
1.知情同意原则的含义:是指临床医师在为病人做出诊断和治疗方案后,必须向病人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决策、病情预后及诊治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尤其是诊疗方案的性质、作用、依据、损伤、风险、不可考前指导的意外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使病人或家属自主做出选择,并以相应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此种诊疗方案的意愿和承诺在得到患方明确承诺后,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由其确认的诊治方案。
2.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患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及患者的亲属,对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知情同意的内容:①入院告知②诊断过程告知③治疗过程告知④创伤性操作告知⑤改变治疗方案告知⑥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的告知⑦经济费用告知⑧暴露病人隐私部位的告知⑨涉及到患者身体隐蔽部位的检查和诊疗、致其不适的检查和诊疗以及患者提出疑问的情况
(告知应遵循:紧急救治的告知原则、不良效果预示原则、告知适度原则、顺序原则)
4.知道同意原则的正确应用
医生执行知情同意原则要注意做到使病人或其家属完全知情并有效同意。医生充分告知、患者充分理解、自主有效同意。
5.知情同意与特殊干预权
(三)医疗保密原则
1.医疗保密原则的含义:是指要求医务人员保守医密,即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病人的隐私。
2.医疗保密的分类和内容
(1)为病人保密。包括:a 病人不愿向外透露的诊疗信息,如特殊疾病。 b 病人不愿向外透露的生理缺陷。 c 病人不愿向外透露的病史。d 病人不愿外界知道的一切个人隐私。
(2)对病人保密。对病人保密主要是对那些预后不良的病人,临终病人且心理素质较差者,病人获知自己的病情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3)保守医务人员秘密。医生本人及其他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的差错失误一般不应当告诉病人,但对上级组织不可隐瞒,是否告知病人应由组织决定。
3.医疗保密的意义(行善、不伤害以取信于患者)
保密原则是对医务人员的特殊要求,是对行善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人道原则的特殊贯彻。保密原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是古今中外国际医学界的职业公德,是取得病人信任和合作的需要,是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要求。
4.医疗保密的伦理条件:①不伤害病人自身的健康与生命利益。②不损害他人的利益。③不损害公众利益。 ④不违背现行法律。
(四)生命价值原则
生命价值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尊重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及其价值是至高无上的。
第二,尊重生命的价值,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生命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医学行为选择的主要伦理依据。
第三,人的生命是有价的,如果生命质量低劣,就没有义务加以保护与保存。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关于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规定各科室: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具有的隐私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 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翻阅。
二、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医务人员应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医务人员应尊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 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五、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务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 “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八)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九)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统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十一)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六、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病人及家属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将报院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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