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皮肤梅毒 临床分为结节性梅毒疹和树胶肿两大类。
(1)结节性梅毒疹:皮损好发于头部、肩胛部和四肢伸侧。分布不对称。主要损害为0.5~1.0cm左右暗红色结节,质硬,明显浸润常呈环形、花边状、蛇形等奇特形状排列。皮损持续数周至数月不等。有些皮损一边消退一边新生,严重者出现溃疡,留有瘢痕。病程数年之久。
(2)树胶肿:以头部、小腿及臀部等处多见。发生时间晚于结节性梅毒疹。初为皮下硬结,逐渐扩大为深在性斑块,中央溃疡,边缘锐利,境界清楚。溃疡基底凹凸不平,呈暗红色,表面有粘稠状脓性分泌物,形似树胶,故名树胶肿。树胶肿的溃疡有时可深达骨膜或造成骨质破坏,可单发或多发,愈合后留有明显的萎缩性瘢痕。
另外,部分患者在肘、膝关节附近出现对称性近关节结节,是一种无痛性皮下纤维结节。
2.粘膜损害 粘膜损害以溃疡为主,如硬腭处溃疡引起穿孔,软腭处损害破坏悬雍垂或扁桃体、鼻粘膜溃疡破坏鼻骨形成鞍状鼻等。
3.内脏损害 三期梅毒内脏损害以心血管和神经系统损害较多见,且危害很大。
(1)心血管梅毒:在早期梅毒时,梅毒螺旋体可侵犯主动脉壁,并再次休眠数年。而后引起动脉壁的炎症反应,继而产生动脉内膜炎,最终累及动脉全层,出现不同程度的肥厚,瘢痕化;内膜、中层和外膜产生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和钙化。早期梅毒不出现心血管异常的临床表现,但在三期梅毒病人中,80%有心血管形态学上的改变,但出现心血管梅毒的表现者仅占其中10%。
心血管梅毒临床症状常发生于感染后15~30年,因而多数症状的心血管梅毒患者的年龄在40~55岁。其中男性发病率为女性的3倍。临床主要表现为胸主动脉瘤、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和冠状动脉口狭窄。
(2)神经梅毒:梅毒螺旋体在全身系统性播散的初期可侵犯脑膜而发生无症状神经梅毒,脑脊液VDRL试验阳性。此后,如果未经治疗或治疗不足,病情可出现如下转归:自然缓解,无症状性梅毒性脑膜炎,或有症状性急性梅毒性脑膜炎。而随脑膜感染的发展最终可导致持续性无症状神经梅毒、脑膜血管梅毒、脊髓痨或麻痹性痴呆,但这几种类型在临床上可以共同存在而相互重叠。约10%的三期梅毒患者在感染后15-20年发生有症状神经梅毒。
无症状梅毒:指无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但脑脊液检查异常。
脑膜梅毒:主要为急性梅毒性脑膜炎。青壮年最常见。多数潜伏期不足1年,10%以下患者在发生脑膜炎时有二期皮肤梅毒疹。25%的病人中脑膜炎是梅毒的重要的首发症状。可出现头痛、发烧、羞明、颈强直。同时伴有脑脊液中淋巴细胞中度增高类似无菌性病毒性脑膜炎。而脑脊液非螺旋体血清反应阳性是确诊的重要线索。用青霉素治疗后发烧和其它临床症状在几天内即消失。另外,1/3病人出现急性颅内压增高。主要表现为头痛、恶心、呕吐,体温不高或仅有低烧。体检发现颈强直、Kernig征阳性和视乳头水肿。
梅毒性脑膜炎病人中1/4有脑损害。除有颅内压增高和局灶性脑受累外,表现为癫痫、失语和偏瘫。临床检查常有颈强直、精神错乱、谵语和视神经乳头水肿。有时见颅神经损害,特别是第3、6对颅神经麻痹。
脑膜血管梅毒: 血管神经梅毒侵犯脑、脑干及脊髓等全部中枢神经系统(CNS)。主要病变包括慢性梅毒性脑膜炎和梅毒性动脉内膜炎引起局灶性梗塞。好发年龄30~50岁。多在感染后5~12年后发生。虽然其发生晚于麻痹性痴呆或脊髓痨,但部分病例可出现在患梅毒不足2年时。对未经治疗者,最终可发生麻痹性痴呆或脊髓痨。
对青壮年脑血管意外者,应考虑是脑血管梅毒的可能。最常见的特征为本身麻痹或偏瘫、失语、癫痫。最常见受累的部分为中等脑动脉。
脊髓的脑膜血管梅毒: 脊髓梅毒在神经梅毒中仅占3%。脊髓受累主要为梅毒性脊膜脊髓炎和脊髓血管梅毒,表现为急性横断性脊髓炎。基本发展过程为慢性脊髓脑膜炎,可由脊髓变性,脊髓周边有髓鞘纤维萎缩、脊髓梗塞或脊髓软化引起。
实质性神经梅毒: 全麻痹性痴呆可在中老年发病,一般很少见。是由于螺旋体直接侵犯脑实质而致的脑膜大脑炎。在感染后15~20年发病。病程慢性,迁延多年。如未治疗病情不断恶化,终生不愈。
临床特征为同时有精神病学和神经病学表现。早期主要表现为精神异常,包括渐进性记忆丧失、智力功能受损和性格变化。而后,出现辨别力下降、情感不稳定、妄想和行为异常。全麻痹性痴呆的神经体征包括瞳孔异常,缺乏表情,唇、舌、面部肌肉、手指震颤和书写、语言能力受损。瞳孔早期扩大、不等大,以后出现瞳孔变小,固定,对光反射消失等。未治疗者,发生症状后数月至5年可死亡。
脊髓痨: 感染后20~25年发病。早期临床特征为闪电痛,即突发性剧烈刺痛感,常发生于下肢,亦可发生于任何部位。内脏危象与闪电痛有关,为复发性剧烈疼痛,似外科的急腹症。最常见的是胃危象,表现为明显的胃痛、恶心、呕吐。另一些病人有阳萎、尿潴留或尿滴落,为早期骶部神经根受累的早期表现。
体检时有膝腱、根腱等深反射减弱,这是脊髓痨的基本特征。但肌力到晚期才会减退。此外,共济失调和瞳孔对光反射减弱。颅神经也常受累。甚至造成失明和失聪。
随病程进展,症状和体征可加重和增多,且用抗生素治疗不能改善病情。
清太祖:努尔哈赤,年号天命。
清太宗:皇太极,年号天聪、崇德。
清世祖:福临,年号顺治。
清圣祖:玄烨,年号康熙。
清世宗:胤禛,年号雍正。
清高宗:弘历,年号乾隆。
清仁宗:颙琰,年号嘉庆。
清宣宗:旻宁,年号道光。
清文宗:奕詝,年号咸丰。
清穆宗:载淳,年号祺祥,同治。
清德宗:载湉,年号光绪。
逊帝:溥仪,年号宣统。
拓展资料
清朝简介
1616年,建州女真部首领努尔哈赤建立后金,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率领清军入关,同年顺治帝迁都北京,从此清朝取代明朝成为全国统治者;军事上在随后的二十余年间平定大顺、大西、南明等政权;后又平定三藩之乱、统一郑氏台湾,逐步掌控全国。
康雍乾三朝走向鼎盛,在此期间,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原有的体系框架下达到极致,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增长迅速,疆域辽阔。统一多民族国家得到巩固,清朝统治者将新疆和西藏纳入版图,最终确定了中国近代的版图,积极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
清朝的封建专制也推向了最高峰,中后期由于政治僵化 、文化专制 、闭关锁国 、思想禁锢、科技停滞等因素逐步落后于西方。
鸦片战争后多遭列强入侵,主权和领土严重丧失,也开始了近代化的探索,开启了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使得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清朝后期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统治瓦解,1912年2月12日,北洋军阀袁世凯逼清末帝溥仪逊位,隆裕太后接受优待条件,清帝颁布了退位诏书,清朝从此结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清朝(清朝)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扩展资料: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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