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卫生部1998年修订新体检标准及相应的体检表对于肝功能检验是:“普遍检验,标准放宽”,检验项目为转氨酶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前者为肝生物化学;后者为免疫学检查。“标准”设及肝功能条文有两条不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可以理解为慢性肝炎病人或肝炎病原携带者,只要是肝生物化学功能正常就可以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另一条(第二章第19条)对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报考的专业,根据国情做了严格界定,不能报考的专业仅为: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
在98年高校招生入学复查时极少数学校要求新生检验乙型肝炎五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超出体检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报考时检查项目内容与入学复查应一致,否则属于招生学校自立标准项目)。还有的学校以“大三阳”有传染性为由不让考生入学(大三阳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的俗称)。也有个别学校强令考生休学待乙肝核心抗体转阴之后,才能复学。以上情况没有按98、4、16教育部、卫生部会签颁发教学[1998] 6号附件体检标准第一部分第5条及第二部分第19条有关要求办理,这类考生按体验标准的要求填报志愿的权益也应该受到维护。乙肝表面抗原只是乙肝病毒外壳,它本身没有传染性。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时转氨酶指标升高者才反应肝损害的程度。
乙肝E抗原是乙肝病毒复制过程的产物,只是表示乙肝病毒,一旦阳性在体内较长期存在,乙肝核心抗体阳性只能说明现在正有或曾经有过乙肝病毒感染。要求考生待乙肝核心抗体转阴再来复学的要求是不符实际的。
摘自《2000年全国高校招生报考指南》
可以,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目前乙型肝炎已不再是强制性体检项目。通常教师资格证体检项目包括体重、身高、肺活量等常规项目的检查,主要是检查申请人是否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等。如果你有些疾病不能够影响到你的教师活动,那么是没关系的。
虽然乙肝如今不是强制体检项目,但体检的时候还是要进行肝功能检查的。如果你的肝功能有损害,或者肝功能不正常(因为乙肝有时候患者的肝功能是正常的,所以不影响),那么你不能通过教师资格证认定的。
此外,如果你有乙肝,你是不能报考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毕竟儿童身体还是比较脆弱的。但你可以选择报考小学或者初高中的教师资格证。
如果考生有下述几种情况的话,体检也是不能通过了,也没法认定教师资格:
有这几种疾病且未治愈: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等。
有这几种病史: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精神病等等。
身高:男性身高不低于15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0cm。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体检的项目基本差不多,但体检的标准以及收费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还需要考生去咨询当地的医院了解。一般来说,体检过后一周内就可以去拿体检报告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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