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权利保护的实体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其中,包括了对患者这一特殊群体权利的保护。相对于一般的自然人,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患者权利是患者所特有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继续规定和完善了患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文。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患者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二,人身专属性。自然人作为生物个体,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病症,患者这一身份正是因每个自然人所处在诊疗阶段而拥有的特殊身份,因此,患者权利为患者所特有,具有人身专属性。
第三,基础性。《民法典》规定的患者权利较为基础,为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
第四,时间性。患者权利一般被认为是患者在接受诊疗期间的权利,这在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也有体现。
第五,侵权责任的替代性。医疗损害责任部分规定的患者权利受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侵害时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为民法上的替代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培训权)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检查诊疗权)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知情权)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防护劳保权)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权)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拒绝权)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权)
其实这个和安全生产权利差不多。就多了个诊疗权。
少的3个可以不用说,毕竟现在我国的安全管理包含职业健康的内容(工伤保险、民事赔偿、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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