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按照卫生局指定的资质,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执业医师(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执业护理人员(护士、护师...)执业药师(...)等,还有场地使用证明(按你申请的门诊部的等级要求),医疗配套用房的验收合格证明(X光室..检验...社区妇幼保健...),法人的身份证、计生证原件、复印件等,先申请《医疗卫生经营许可证》...审批合格后...凭此证到共生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