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菌手术如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腹膜炎,肝脓肿,肺脓肿等术后伤口有可能化脓。2,病人肥胖,切口脂肪液化继发感染。
3.患者由于恶性疾病致营养不良,术后伤口愈合不良继发感染。
4,有糖尿病,肝肾病者伤口常愈合不良,继发感染。除上述情况外,一般妇产科手术(除化脓性附件炎,盒腔炎等)大都属无菌手术,伤口化脓医院有一定责任。多由于切口保护不严,手术挫伤组织严重所致。
无菌术是指针对微生物及感染途径所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其中包括灭菌法、消毒法、操作规则及管理制度。灭菌是指杀灭一切活的微生物。消毒是指灭病原微生物和其他有害微生物,但不要求清除或杀灭所有微生物。常用灭菌法包括①高压蒸汽灭菌法,这是手术用品灭菌最常用最可靠是方法;②煮沸灭菌法,用于金属器械、玻璃、橡胶类物品;③火烧法,用于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器械。消毒法包括药液浸泡消毒法和甲醛蒸汽熏蒸法。 高压蒸汽灭菌法(autoclaving) 可杀灭包括芽胞在内的所有微生物,是灭菌效果最好、应用最广的灭菌方法。方法是将需灭菌的物品放在高压锅(autoclave)内,加热时蒸汽不外溢,高压锅内温度随着蒸汽压的增加而升高。在103.4kPa(1.05kg/cm2)蒸汽压下,温度达到121.3℃,维持15~20分钟。适用于普通培养基、生理盐水、手术器械、玻璃容器及注射器、敷料等物品的灭菌。 煮沸灭菌法是指将待灭菌物置于沸水中灭菌的方法。煮沸时间通常为30-60分钟。该法灭菌效果较差,常用于注射器、注射针等器皿的消毒。必要时可加入抑菌剂,如三氯叔丁醇、甲酚、氯甲酚等,以提高灭菌效果。消毒: 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或消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最初消毒是指环境消毒,既无生命的物体表面。目前一般认为也包括有生命集体的体表和浅表体腔。通常认为,在医用器材和医疗环境中消毒,若能使人工污染的微生物减少原有微生物的99.90%,就达到消毒要求,对自然污染的微生物,能杀灭或除去90.0%亦认为合格。
灭菌: 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传播媒介上所有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无菌。这里所指的所有微生物,包括致病的和非致病的微生物。灭菌是绝对的概念,事实上要达到这样程度是不可能的,因此,目前国际上规定,灭菌过程必须使物品上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减少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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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的需要,满足医疗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使用医院的新建或改建的洁净手术部工程项目以及建在非洁净手术部(区)的沽净手术室及其辅助用房工程项目。采用通风及空气调节的普通手术部(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
第三条 清洁手术部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关卫生学标准和洁净技术标准的现定。
第四条 洁净手术部的建设应坚持其综合性能达到标准的原则,注重空气净化处理、加强手术区的保护、建筑际准应以实用、经济为原则,避免片面追求装演。 第五条 洁净手术部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洁净手术部的规模与组成
第六条 医院洁净手术部由洁净手术室和辅助用房组成,可以建成以全部洁净手术室为中心并包括必需的辅助用房,自成体系的功能区域;也可以建成以部分洁净手术室为中心并包括必需的辅助用房,与普通手术部(室)并存的独立功能区域
第七条 洁净手术部的各类洁净用房应根据其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和空气洁净度级别按表1划分等级。
洁净手术部的洁净用房等级标准
表1:
等级 沉降(浮游)细菌最大平均浓度 空气洁净度 级别
I 洁净手术室 手术区0.2个/30min?#93490皿(5个/m3), 周边区0.4个/30min?#93490皿(10个/m3) 手术区100级
周边区1000级
洁净辅助用房 局部百级区0.2个/30min?#93490皿(5个/m3), 周边区0.4个/30min?#93490皿(10个/m3), 1000级
(局部100级)
II 洁净手术室 手术区0.75个/30min?#93490皿(25个/m3),周边1.5个/30min?#93490皿(50个/m3) 手术区1000级
周边区10000级
洁净辅助用房 1.5个/30min?#93490皿(50个/m3) 10000级
III 洁净手术室 手术区2个/30min?#93490皿(75个/m3),
周边区4个/30min?#93490皿(50个/m3) 手术区10000级
周边区100000级
洁净辅助用房 4个/30min?#93490皿(50个/m3) 100000级
IV 洁净手术室 5个/30min?#93490皿(50个/m3) 300000级
第八条 不同等级的洁净手术室适用的手术范围知下:
一、I级特别洁净手术室:适用于关节置换手术、器官移植手术及脑外科、心脏外科、妇科等手术中的无菌手术;
二、 II 级标准洁净手术室:适用于胸外科、整形外科、泌尿外科;肝胆胰外科、骨外科及取卵扶植手术和普通外科中的一类无菌手术;
三、 III 级一般洁净手术室、适用于普通外科(除去一类手术)、妇产科等手术;
四、 IV 级准洁净手术宝;适用于肛肠外科及污染类等手术。
第九条 洁净手术部辅助用房应包括洁净辅助用房和非洁净辅助用房、适用范围如下:
一 I 级洁净辅助用房:适用于生殖实验室等需要无菌操作的特殊实验室的房间;
二、 II 级洁净输助用房;适用于体外循环灌注准备的房间;
三、 III 级洁净辅助用房;适用于刷手、手术准备、无菌敷料与器械、一次性物品和精密仪器的存放房间、护士站以及洁净走廊;
四、 IV 级洁净辅助用房:适用于恢复室、清洁走廊等准洁净的场所;
五、非洁净辅助用房:适用于医生和护士休息室、值班室、麻醉办公室、冰冻切片室、暗室、教学用房及家属等候处、换鞋、更外衣、浴厕和净化空调等设备用房等。
第十条 各类洁净用房主要技术指际须符合表2的规定。
主要技术指标表
名称
最小静压
(Pa)
换气 次数
(次/h) 手术巨手术合
(或局部百级工作区)工作面高度截面平均风速(m/s) 温度
(℃) 相对
湿度 (%RH) 最小新风量 噪声 最低照应 对相邻低级别洁净室
(m3h/人)
(次/h)
dB(A)
lx)
特别洁净
手术室 +8 / 0.25~0.30 22~25 40~60 60 6 ≤52 350
标准洁净
手术室 +8 30~36 / 22~25 40~60 60 6 ≤50 350
一般洁净
手术宝 +5 20~24 / 22~25 35~60 60 4 ≤50 350
准洁净
手术室 +5 12~15 / 22~25 35~60 60 4 ≤50 350
体外循环灌注准备室 +5 17~20 / 21~27 ≤60 / 3 ≤60 150
无菌敷料、
器械、一次
性物品室
和技密仪
器存放空 +5 10~13 / 21~27 ≤60 / 3 ≤60 150
护士站 +5 10~13 / 21~27 ≤60 60 3 ≤60 150
准备室
(消毒处理) +5 10~13 / 21~27 ≤60 30 3 ≤60 200
预麻醉室 -8 10~13 / 22~25 30~60 60 4 ≤55 200
刷手间 >0 10~13 / 21~27 ≤65 / 3 ≤55 150
洁净走廊 0~+5 10~13 / 21~27 ≤65 / 3 ≤52 150
更衣室 0~+5 8~10 / 21~27 30~60 / 3 ≤60 200
恢复室 0 8~10 / 22~25 30~60 / 4 ≤50 200
清洁走廊 0~+5 8~10 / 21~27 ≤65 / 3 ≤52 150
注:
①洁净区对与其相通的非洁净区应保持不小于10Pa的正压,洁净区对室外或对与室外直接相通的 区域应保持不小于15Pa的正压,所有挤压差均不应大于30Pa。
②刷手间无门或设在洁净走廊上,最小静压大于零即可。
③换气次数和截面平均风速的设计值宜在表中范围之内。
④冬季温极度可取不低于表中下限值,夏季的可取不高于表中上限值。
⑤表2中未列出名称的房间可参照用途相近的房间确定其指标数值。
⑤对技术指标的项目、数值、精度等有特殊要来的房间,应按实际要求设计
第十一条 洁净手术部中洁净手术室的数量、大小及空气洁净度级别,宜依据医院的性质、规模、级别和财力来决定。对于综合医院,需建 I 级洁净手术室时,该类洁净手术室间数不应超过洁净手术室总间数的15%,至少l间;有条件时根据需要可设l间负压洁净手术室。对于专科医院,特别洁净手术室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数量。
第十二条 洁净手术部中洁净手术室按表3分为四种规模,各种规模洁净手术室的净面积不宜超过表3中的规定值,必须超过时应有具体的技术说明,且超过的面积不宜大于表3中的最大净面积的25%。
洁净手术室平面规模表3
规模类别 净面积扩 参考长x宽m
特大型 40~45 7.5x5.7
大型 30~35 5.7x5.4
中型 25~30 5.4x4.8
小型 20~25 4.8x4.2
第三章 建筑
第十三条 洁净手术都在医院内的位置,应远离高污染源,并位于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最多风向的上风侧;当有最多和接近最多的两个盛行风向时,则应在所有风向中具有最小风频风向的对面确定洁净手术部的位置。
第十四 条洁净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和顶层,当设于设备(可不含大型制冷机组)层的下一层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水、防振和隔声处理。
第十五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面积不小于3m2的缓冲室,其洁净度级别应与洁净度高的一侧同级,并不应高于1000级。对物流应设传递窗。洁净区内在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区域之间宜设置隔断门。
第十六条 洁净手术部的内部平面布置和通道形式应符合功能流程短捷和洁污分明的原则,一般可选用尽端布置、中心布置、侧向布置或环状布置中的一种。污物具有就地消毒和包装措施的可采用单通道,否则可采用洁污分开的双通道;当具备分流条件时,可采用多通道;当有外廊时,外廊宜设计为清洁走廊。
第十七条 洁净手术室的净高宜为2.8-3m。
第十八条 人、物用电梯不应设在洁净区。受条件限制必须设在洁净区时,则必须在出口设缓冲室。
第十九条 刷手间宜分散设置,每2-4间手术室应单独设立一间刷手间。当条件具备时,也可将剧手地设在洁净走廊内
第二十条 洁净手术部的地面应采用耐磨、耐腐蚀、不起尘、易清洗和防止产生静电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现浇嵌铜条水磨石地面以及涂料、卷材地面。
第二十一条 洁净手术部的墙面应采用不起尘、平整易清洁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整体或装配式壁板, IV 级(不含)以下洁净用房可采用大块瓷砖或涂料。
第二十二条 洁净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m,宜采用设有自动延时关闭装置的电动悬挂式自动推拉门。
第二十三条 洁净手术室及 I 、 II 级洁净辅助用房不应设外窗, III 、 IV 级洁净辅助用房可设双层密闭外窗。
第四章 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
第一十四条 洁净手术室内与手术室平面布置和建筑安装有关 的基本装备(不包括专用的移动的医疗仪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表4 的要求。
基本装备
表4:
装备名称 最少配置数量
无影灯 l套/每间
手术台 1台/每间
计时器 1只/每间
医用气源装置 2套/每间
麻醉气体排放装置 1套/每间
免提对讲电话 1部/每间
药品柜(嵌入式)
1个/每间
器械柜(嵌入式)
1个/每间
麻醉柜(嵌人式) 1个/每间
观片灯 3联/小型每间A联/中型每间、
记录板 6联/大型每间
输液导轨(含吊钩4个) 五套/每间
第五章 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第二十五条 洁净手术宝应与辅助用房分开设过净化空调系统;各洁净手术室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净化空调机组, III 、 IV 级洁净手术室允许2-3间合用一个系统,均应采用自循环式回风;新风可采用集中的送风系统;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二十六条 净化空调系统应至少设三级空气过滤。第一级空气过滤宜设置在新风口,第二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正压段,第三级应设置在送风末端或其附近。
第二十七条 准洁净手术室可采用带亚高效过滤器或高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室内立柜式净化空调机组,不得采用普通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第二十八条 I、 II 、 III 级洁净手术室和I、 II 级洁净辅助用房,不得在室内设置散热器,但可用辐射散热板作为值班采暖。 IV 级洁净手术室和见、 IV 级洁净辅助用房如需设散热器,应选用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类型,并设防护罩。散热器的热媒应为不高于95℃的热水。
第二十九条 I、 II 、 III 级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方式,集中布置的送风口面积即手术区的大小应和手术室等级相适应,I级的不小于6.2扩(其中头部专用的不小于 1.4m2), IV 级的不小于4.6m2, III 级的不小于3.6m2。根据需要,洁净辅助用房内可设局部100级区。
第三十条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末级净化设施,也不得作为独立机组直接设在洁净手术室和洁净辅助用房内。
第六章 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
第三十一条 洁净手术部必须设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三种气派和装置。需要时还可设氧化亚氮(一氧化二氮即笑气)、氮气、氩气气派以及废气回收排放装置等。医用气体必须有不少于三日的备用量。洁净手术室医用气体终端必须有一套备用。
第三十二条 洁净手术部内的给水系统宜有两路进口,并应同时没有冷热水系统。
第三十三条 供给洁净手术部的水质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刷手用水宜进行除菌处理;热水贮存应有防止滋生细菌措施。
第三十四条 洁净手术部内应设直消火栓给水系统及手提式气体灭火器。洁净手术部内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头不应设在手术室内。洁净手术室内应设感烟探测器。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内应同时设置消防设施。
第三十五条 洁净手术部必须设能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从其所在建筑物配电中心专线供给。
第已十六条 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第三十七条 洁净手术室内医疗设备及装置的配电总负荷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不宜小于8kVA。
附件: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计委下达的编制任务,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调节研究所、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院第一设计部和上海卫生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0]213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现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考。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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