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条件如下: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病类型有什么
职业病类型如下: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职业病具体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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