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医院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天津一个女子意外怀孕去医院做人流手术。但医院在为这个女子做手术以前,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直接进行了负压吸宫的钳刮手术。没有发现这个女子是宫外孕,在女子做完人流手术后几天突然感觉腹痛难忍,而且腹腔内大量出血,出现了失血性的休克,被送往医院救治。这种情况的发生医院应该负主要责任,需要对女子进行赔偿。
女子入院治疗6天以后,医院对其进行了腹腔镜下的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女子经过两次治疗身心都受到了损伤,而且身体受到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右侧输卵管缺失已经构成了9级伤残。他认为这个后果的出现与医院有直接的关系,依然存在巨大的过错要求医院对其进行赔偿,但双方在协商的时候,针对赔偿数额没能达成一致,随后这个女子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因此审理通过司法鉴定以后,显示医院确实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有过错,这属于医疗事故,而且女子右侧输卵管缺失,已经符合9级伤残的标准,医院必须对此作出赔偿。双方在协商以后,赔偿费用达不成一致,法院综合了女子就诊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双方的各自陈述等多方面的因素,最终认定医院应该承担事故经济责任的50%,依法判决这个医院赔偿女子13万元。
法院判决后医院赔偿了女子13万元,但这13万元也买不回缺失的输卵管,也弥补不了女子精神上的伤害。女性以后需要流产的时候,一定要去正规医院,选择专业医生进行诊治,在进行手术以前应该做全面检查,千万不要图便宜图,方便去一些小医院,这样的医院技术水平低,保证很容易出现医疗事故,会对自己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工伤伤残评定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扩展资料:
赔偿计算方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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