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奶粉属于20种不予免税商品,税率10%。二、您进关前在免税店购买的护肤品视同境外携带的物品,与您境外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同合并计算。
我国海关并没有对携带奶粉入境的数量进行限制,但携带奶粉应该在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物品限量表》 :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华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外事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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