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门诊疾病病种
1.糖尿病并发心、脑、肾合并症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存在轻度、中度运动障碍、智能障碍,生活可以自理)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高血压Ⅱ期以上并发心、脑、肾损害
5.甲亢病伴心脏损害(心功能Ⅰ到Ⅲ级。碘〔131I〕化钠治疗纳入“特殊疾病跟踪服务”)
6.银屑病(轻度)
7.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可以自理者)
8.癫痫
9.哮喘
10.慢性肝炎活动期(轻度、中度肝功能损害)
11.重症肌无力(Ⅰ-Ⅱ型)
12.恶性肿瘤(“特殊疾病跟踪服务”项目以外的治疗)
13.阿尔茨海默病
14.肾病综合征
15.肝硬化代偿期
二、注意事项:
1、纳入医保报销必须是治疗该特殊门诊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药品。
2、参保群众若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刷卡购药,则不能纳入医保报销。
以海南为例,门诊医保的报销范围包括12种慢性特殊疾病:银屑病、多发性硬化症、艾滋病、肢端肥大症、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克罗恩病、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肺纤维化、亨廷顿病、肌萎缩侧索硬化、过敏性哮喘。
参保人员申请上述疾病门诊治疗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按照参保人员所申请疾病的临床诊疗指南进行认定和诊疗。将12种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范围。这次调整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相关待遇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注意要点
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申请上述12种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认定。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就医地已开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直接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
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持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申请这12种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申请两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其中一种是这12种慢性特殊疾病的,各按相应病种待遇标准执行,可计入个人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以上内容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12种慢性特殊疾病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
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有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物两大类。诊疗项目包括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共计15项。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均可纳入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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