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产每人次1000元。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法律分析: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个月引产农合报销比例,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新农合有规定,计划生育的相关手术是不予报销的,所以说引产也是不能够报销的。所以引产新农合是不会报销的,只能自己全费缴纳。女职工就带上你的准生证、出生证明、费用清单、身份证或养老保险手册、发票就可以去劳动部门报销男职工除此之外带结婚证与女方的《就业登记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女方生育险可报75%,男方生育险可报50%,只能报一方。
(一)流产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1、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2、流产每人次1000元。
(二)流产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1、门诊人工流产术:200元
2、住院流产术引产术:800元
3、药物流产:300元。
法律分析:引产属于自费项目,所以引产费用农村医疗保险不可以报销。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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