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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莹 李军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无论是法律法规规定还是实际工作的要求,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是项目公平公正完成的重要前提。然而实践中,招标文件存在一些小瑕疵(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比比皆是,问题虽小,但足以带来诸如质疑投诉、项目废标等负面影响,且专家在评标过程发现后也不清楚怎样合规合理地进行处理。对此,笔者结合真实案例,就现状加以分析和探讨。
没有法定的专家咨询论证文件环节,小问题有更多生存空间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部分省份如贵州、陕西等在《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制定有“专家论证制度”,但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地方的规章制度也作了清理或取缔。专家咨询论证已不再作为强制的法定流程。
实际上,专家咨询、论证环节,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以及需求的完善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些小问题在咨询论证环节是有可能被专家发现的,从而可以在招标文件正式公告(出售)前得以纠正。
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最容易被专家发现的一些漏洞
采购需求不完整。某医院动态心电图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完整的采购需求应当包括记录器、分析工作站(电脑、软件)、打印机。其对外公开的招标文件却仅体现了记录器、配套软件的技术需求,遗漏了电脑及打印机的内容。
理论上,投标产品标准配置(即达到临床使用)应当包含完整需求,但由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缺失,投标供应商为了获得价格竞争优势,仅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了投标响应(即投标报价中不包含电脑、打印机等硬件)。
评标现场专家发现问题,但不能重新修改文件或者要求供应商重新承诺,也不具备停止评标的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并最终推荐中标供应商。医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只能额外购买相适应的电脑和打印机,以保证心电图机的正常使用。
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在一单位实验室大楼装修工程项目中,招标文件报价规定为总价包干,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改变投标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却明确为单价合同施工(即允许合同价根据工程量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项目评标时专家发现前后矛盾,但现场并未处理,仅建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商定最终方式即可。项目按流程推进,签订合同时,该单位审计人员认为,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且两种计价方式给当事人带来的优劣有显著区别,在这个时候协商处理存在风险,因此建议重新招标。
分值设定矛盾。某政务服务中心保安服务采购项目,评分办法中制定有一条标准:“退伍军人数量评分(满分10分) 根据项目团队退伍军人数量进行评审。1-3人得3分,4-6人得5分,7-9人得9分”。很明显,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超过9人的情况没有分值,二是最多得分只有9分,与满分10分存在矛盾。
评标现场专家认为该问题并非重大缺陷,按照“超过9人得10分”的办法进行评分。
非单一产品采购未确定核心产品。某体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包括20种产品(1个产品包),但招标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项目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三家投标人均有部分产品(金额比重均较小)来自同一厂家(即存在同一品牌产品情况)。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提供相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投标的,只能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评标专家一致认为,“三家供应商相同品牌的产品预算金额占比较低,可不按规定视同一家投标人而将项目废标(投标人不足三家)”,因此评标委员会选择继续评审,最终向采购人推荐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后的处理依据
87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针对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问题的情况,均有相同规定,即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上述规定,专家只有一种选择:停止评标工作。但须满足两种条件中的任一种: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其主要强调的是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是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强制规定的,比如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等等。
实践中,类似本文案例中的“采购需求不完整”“分值设定矛盾”等非重大缺陷的问题,评标工作却是可以继续进行的。并且,评标委员会对“重要缺陷”“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缺乏客观判断依据,就同一情况,评标专家之间也可能存有不同意见。
实操中,评标委员会的常规处理方式以及风险
废标。评标委员会一旦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否可以继续评标,或错误大小,一概以废标处理。
然而,有些问题不一定达到废标条件。比如本文中“需求不完整”的案例,供应商钻了招标文件编制不完整的“空子”,但却不能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需求不完整并非等同于“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也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如果将项目废标,可能会引起质疑投诉。
各自按理解继续评审。“分值设定矛盾”较为普遍。如上述案例,对“提供9人以上退伍军人”情况给予10分,是专家的延伸理解而非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提供更多人数”的投标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当然,也可能会有供应商提出“没有10分设定”的质疑。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本文“非单一产品采购未确定核心产品”的类似案例,严格意义上,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已可导致项目废标,但由于供应商仅有三家,专家也认定继续评审并不影响结果,从而往前推进项目。不过,未中标的供应商是有充分理由提出质疑的,且如果三家供应商存在围标的嫌疑,专家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放任了这种可能性。
通过案例不难看出,无论评标委员会怎样选择,看起来似乎都不尽合理。上述问题并非“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也并非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不能停止评标。但选择继续评审又可能有失公允,甚至带来质疑投诉和其他负面问题。
建议允许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进行纠错
试想,如果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现场纠错的权利,那么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正式评标前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完整的小错误、小瑕疵,予以纠正完善;第二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确认的采购文件进行评审。
其实,现场纠错也有好处。通过更正减少废标情况,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使得项目需求科学完整,避免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减少质疑投诉风险等。
同时,笔者认为,可以纠错的内容包括:一是明显的文字或数字错误。此类错误是各方当事人所理解的,纠正错误不会改变项目需求本意。比如某电脑采购文件要求“硬盘容量≧500MB”,无论基于常识理解还是产品实际情况,都可以判断出该技术需求为明显的笔误(错误),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硬盘容量≧500GB”。
二是需求缺失或需求明显不合理情况。如需求中缺少明显的“交货期”等规定;设备采购中缺少了达到使用需求的配置等。
三是分值设定错误。如本文案例中分值设定矛盾的情况,可以通过现场纠错使其合理。
此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纠错首要应当注意规范性。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应当停止评标。因此,更正错误不能改变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也不能试图弥补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重大缺陷”,更不能以损害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前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改正错误并非重新制定招标文件。比如,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没有量化细化,现场是没有办法纠正的,如果修改,则可能演变成招标文件的重新定义。
纠错须得到采购人代表认可。采购人是制定或确认采购文件的主体,纠错应当得到采购人代表的书面认可。
纠错报告须报财政备案。有勘正情况的,应当拟定“纠错报告”,内容包括错误内容、给评审带来的影响、是否符合应当停止评标情形,改正后的内容等等,纠错报告须报财政备案。
校正内容应当告知供应商,涉及跟供应商投标响应相关的内容,应得到供应商认可。无论是采购需求的完善,还是评分分值、前后矛盾的纠正,都可能与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后期合同履约)相关,评标委员会的纠错应当公开公平并得到所有供应商的认可。反过来,供应商也应当对评标委员会合理纠错予以支持。
除了法律法规给予评标委员会现场纠错的权利,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加分鼓励(专家评价)、额外劳务报酬等奖励。但是,同样需要对专家不正确的纠错行为进行严惩,对专家纠错的范围和权限予以规范,专家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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