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一、医生违法行为有哪些过度检查,顾名思义是指在医院接受与自身病情无关的检查过多,超出范围。尤其是取消药品加成后,出现了部分医院通过“大检查”来“补贴”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损失。在此公布的草案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四类违规行为:
1,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
2,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
3,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
4,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同时,草案还严格规定: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有以上四类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违规行为有哪些?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总结过度检查,顾名思义是指在医院接受与自身病情无关的检查过多,超出范围。尤其是取消药品加成后,出现了部分医院通过“大检查”来“补贴”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损失。在此公布的草案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四类违规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传染病医院)因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8.75万元罚款。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天然气锅炉排放的废气,每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天然气充分燃烧排出的主要是水、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不充分燃烧的情况下,会产生一氧化碳。一氧化碳可通过呼吸进入人体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阻碍血红蛋白对氧的结合使人体缺氧,发生窒息。因此,燃气锅炉的废气处理,必需用烟囱将废气从室内引出,排放到室外环境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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