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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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住院和门诊。根据医院类型的不同,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都是有所差别的。住院:一级及以下的起付标准为300元,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支付比例78%;三级医院起付标准1300元,支付比例为75%—78%;住院报销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门诊:一级及以下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年,支付比例为55%;二级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50元/年,支付比例55%;门诊急诊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元。另外对于急诊留观的情况是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进行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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