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原因

医患纠纷的原因,第1张

问题一:造成医患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患者方面的原因

患者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患者及其家属等正确和不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于是,不少患者经常行使这种权利,有的行使得正确,由于我们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矛盾的产生,也有的患者不正确地行使知情权,对于医疗人员的合理拒绝非常不满,并且往往导致矛盾的产生。还有一些患者或其家属等人,对医疗的期望值过高,认为我在医院花了钱,医院就得给我治好病,于是,当出现的医疗结果不是他们所期望的结果时,就将抱怨、愤怒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认为是医务人员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出于感情因素或者经济考虑,将矛盾激化,形成纠纷,有的还要法律诉讼。

患者经济意识逐步增强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及失常经济的影响,医疗费用快速增长超出群众心里承受能力,导致患者不满。多数老百姓不太清楚现行医疗改革的服务体制,或受大众媒体的误导总把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对准医疗机构。殊不知药价高是多部门,多机构的原因。首先,药价的高低与生产厂家有关。目前大多数药厂经营艰难,为了生存,只好选择生产价值高、经济效益好的药品。其次,药品的流通要经过多个环节层层批发,层层加价,必然导致药价高。更重要的是目前医院仍属于福利性质,药价仍是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医院无权定价。另者因近年科技的发展,诊疗技术随之发展,检查及治疗手段增多,费用也随之增高[2]。

(二)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

医德医风不正 “治病救人”本是医生应尽的职责,但少数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对患者检查不全面。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有部分医务人员受经济利益驱动,为患者治疗时,开大处方,拿药品回扣,甚至让患者作不必要的检查,这些不正常的行为败坏了医生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使患者对医生产生不信任感。

医患沟通欠缺,医护人员服务意识不强 因为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体现在多方面的角色不对称性,特别是对医学的理解和相关知识的拥有上优劣势明显存在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影响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因此,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意识淡漠,缺乏对患者的同情心,在工作中解答患者问题,不耐烦,简单生硬,缺乏与患者沟通的技巧,严重制约着医患关系的发展,进而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医院管理落后,制度不健全 由于医院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科室各自为政,不顾患者利益和整体利益管理手段落后,对来访者接待处理不利,使本可以平息的矛盾升级为医疗纠纷。如:检查不认真,不能履行好告知义务,病案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措施不到位,对医学资料不能很好保管,不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医用材料质量有瑕疵、收费记帐登记错误等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留下易引起医疗缺陷的易发科室、易发因素、易发时间,这些都是纠纷增加的主要原因。

舆论导向失之偏颇,推波助澜 医疗界与其他行业一样,均存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足。少数人员有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现象,但那绝不是主流。新闻记者未必熟悉医学专业知识,使得部分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带有一定片面性,误导了群众,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医患矛盾。中国医协收回1950份调查表结果表明: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全面仅为1.64%,比较客观17.7%,不客观为80.66%,这些严重影响医院的形象和声誉。新闻媒体不适宜的报道及一些社会因素的干扰、参与也对医疗纠纷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问题二:医患纠纷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怎么解决 医患关系紧张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医学、媒体、患方及医方等方面的因素。

1.1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医院已经定位为服务行业, *** 对医院的补助越来越低,只有医院收入的10%,这种水平的财政补助只能冲抵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院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和服务来换取收入。用市场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成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付出钱,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目前正在进行和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改革和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价格低廉,质量实惠”的服务。但由于改革是一个彻底变革旧观念的过程,难免产生阵痛,医院进入市场后为了维持运转一般不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许多人对自己要花钱看病感到不适应,觉得难以承受。同时对医疗期望值却增高,稍有不满意就投诉、大闹,这是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的社会原因。

1.2医患关系紧张的医学原因。现代医学不断发展进步,不少医学难题迎刃而解。但医疗领域充满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新的病毒不断出现,病种增多,即便医学再发达,医生再努力,一些“抢救无效”的不幸事例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这不仅是自然规律,也是促进医院和医生不断探索医学科学的动力。现在国内外一致认为医疗确诊率只有70%左右,急重症抢救率在70-80%左右。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当心中不满意或在亲属死亡时行为冲动,辱骂侵犯医务人员,这是不理性的极端看法,更是对医师基本人格的不尊重。社会、医院、医生、病人和家属都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回归理性,不然对谁都无益。

1.3医患关系紧张的媒体原因。现在医院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新闻媒体更是愿意对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报道,并且明显地带有感 *** 彩,倾向于患者这个弱势群体,往往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视而不见。媒体为弱热群体鼓与呼,确实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打击红包、回扣,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同时却又使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未进院就戒备,进院后稍不满意就投诉,假若真正发生纠纷,则集结人员大闹医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也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4医患关系紧张的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 *** 意识却又异常强烈。一方面,以为医学万能,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生命健康有绝对保障。另一方面,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者恶化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就觉得医院和医生不可原谅,进而大闹医院,甚至打骂医务人员,完全忘记了之前医生护士付出的大量劳动。

1.5医患关系紧张的医方原因。长期以来,医生这个职业投入大,责任大,风险高,收入低,以前医生们都无怨无悔地日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有金钱第一的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心理产生不平衡,此时药品制造商适时地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少,医院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患双方由于经济利益“冲突”而关系紧张。

2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之间,和则两利,伤则两败。正确解决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维护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的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医......>>

问题三: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社会方面因素

(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承担能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

(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

(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3、未说明可能之后遗症和药物副作用

这项原因其实也属于医患双方对于愈后认知的差距,医师在进行治疗之前,并未向病人说明或详细解释可能产生之后遗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状后,产生出后遗症时,病人无法接受,进而引发纠纷。

有些药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极少的病人会发生,医师在用药时,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绝服用的情况,因而没有告知病人这些药物的副作用,当病人有严重的副作用产生,自然怪罪医师。

4、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

(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以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

(4)、更为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

(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问题四: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10分 目前的医疗纠纷,主要是由于医患关系导致的。

医患关系紧张,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社会原因:患者对医改的不适应。患者成了医疗消费者。用市场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成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付出钱,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医院进入市场后为了维持运转一般不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许多人对自己要花钱看病感到不适应,觉得难以承受。同时对医疗期望值却增高,这是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的社会原因。

医学原因: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当心中不满意或在亲属死亡时行为冲动,这是不理性的极端看法,要尊重医学科学,回归理性。

媒体原因:新闻媒体更是愿意对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报道,并且明显地带有感 *** 彩,倾向于患者这个弱势群体,往往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视而不见。媒体为弱势群体鼓与呼,确实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打击红包、回扣,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同时却又使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未进院就戒备,进院后稍不满意就投诉,假若真正发生纠纷,则集结人员大闹医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也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问题五: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近些年,医疗纠纷时有纠纷,那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方面: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

(1)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例如,病人来看急诊,有的当班护士不问病情,不作预检,贪图自己工作方便借口推托说急诊“很忙”,叫病人挂号去看门诊。病人出于无奈只好去看门诊。但是病人因病痛苦,心里嘀咕,指责医务人员对他(她)缺乏同情心。事后病情表明,如果病者确因求诊时间上被耽误而造成不良后果,这便构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再如病人患急性阑尾炎并发穿孔,术后出现肠粘连,此时有的病家就会指控医务人员不能随便拒绝急诊和夜间出诊。

(2)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如果病人有病而医生没有及时发现(如主诉头痛,医生看作为一般性头痛,但后来经检查确诊为颅内肿瘤)或将重症看成轻病(如流行性脊髓膜炎早期、流行性乙型脑炎早期误诊断为感冒,心肌梗塞误诊为一般性胸痛等)或危重病人的预后事先没有向家属说清楚等,一旦病人发生了死亡或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家属自然会指控医生不负责任,是医生当初不重视病人的主诉而引起的后果。曾见报导因未听家属主诉,出现妊娠子宫当作肌瘤切除、糖尿病被手术后引起创面不愈合等情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医学知识的需求也提高了,病家对自身疾病的了解也越来越多,其中有病人会对诊断工作提出各种意见与要求。如上了年纪的人,因经常性腹疼,原因不明或患有慢性肝炎的人因长期间歇性肝区隐痛会提出查癌的要求。如果医生对此意见不屑一顾,甚至不耐烦地反问:“有这么多的癌吗?”“你提这个检查,那个检查,是你作医生,还是我作医生?”甚至讽刺挖苦病人,病人听了当然很反感,气愤抑在心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有时确有巧合的意外例子。有的病人因患慢性肝炎后来果真并发了肝癌。原因不明的腹痛后来发现为内脏癌。诸如此类,病家就会指控医生不理会病人的提醒,自命不凡而造成误诊,要求医生承担责任。其心情应该理解。从医疗上分析,实际上病人生癌与医生的服务态度无因果关系,但是因医生服务态度不好,说话不留余地,以致使医生陷于受谴责的被动地位。

(3)有的医生作风很拖拉。病家要求迅速住院,及时抢救,而有的医生表现得磨磨蹭蹭,正是“急惊风”遇上了“慢郎中”。如果病情恶化,或在用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反应,抢救不及时或抢救中主师不在场,或者没赶上抢救的最佳时机,病人发生了死亡,家属因出于对死者的挽救、希望、遗憾等各种心理因素,也会因此而反目谴责医生。

医德差的情况,尽管医务界、社会上有所揭露与批评,但是目前在医、护工作中仍普遍存在,它是构成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因此,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是预防和控制差错事故发生的关键。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主要从医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培养两方面着手。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关键在于不断学习理论业务和练好基本功。医德要求医务人员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医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对病员漠不关心、马马虎虎的工作态度,使医务人员懂得亲切、耐心、体贴......>>

问题六:医疗纠纷是怎么造成的 你参考一下: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构成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一方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3、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按照何种标准承担责任?[1]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由于赔偿的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结果。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这意味着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无差错”的举证责任,上述两项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那么,在这种规定下,是不是意味着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我们姑且不谈此规定是否合理,因《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已有了不同的规定。[2]仅就此规定本身而言,我认为,对它的理解不能片面。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由这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决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这类诉讼中所涉及的医方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专业性很强的证据大多控制在医疗机构,患方难以占有、接近和收集,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有很大悬殊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这方面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这是符合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和审判规律的,也是公平的。最高法院解释确定这个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且其在治疗过程中也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二是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实施并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的源,是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三是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个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也不会出现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那样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的风险。[3]

但是,对此问题不能作片面的理解。这一司法解释只是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部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如果医方已经尽到自己的职责,其合法权益是能够通过正确行使举证权利而得到法律保护的。至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等,其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只有患方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部分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其权益才有可能得到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医患纠纷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第二个问题,即当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一方按照一......>>

问题七:医疗纠纷的根源在哪里? 医疗纠纷根源:医疗技术相对于人们的医疗保健需求来说,永远是落后的,加是某些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所以就产生了医疗损害,也就产生了医疗纠纷。而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渠道不通畅(主要是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比较,赔偿少,耗时长)就促使了医闹的产生。

问题八: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从总体上看,

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我国用不到3%的全球卫生资源,维护着世界近1/5人口的健康,人均期望寿命已经达到76岁,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一成就凝聚了近千万医务人员的辛勤汗水与无私奉献。客观地讲,我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是肯定、理解和支持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涌现出了以华益慰、王忠诚、王振义、吴孟超、王万青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医务工作者,他们的感人事迹彰显了当代医务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受到群众爱戴和称赞。然而,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矛盾凸显,特别是恶性伤医袭医事件屡有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患纠纷约7万件。由于我国目前的就诊人次和住院人数已经比10年前翻了一番,医患纠纷的绝对数确实增加了,加之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任何突发社会事件都会被急速扩散、发酵,引来无数的围观甚至恶意炒作,

医疗纠纷等事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甚至成为个别人借机炒作的新闻热点。

然而,医患矛盾或者医患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任何情绪化的认知和处理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理性深入地分析,从医患双方、医学活动本身特质、医疗卫生体系现状和社会大环境等方面探究原因,理清医患关系实质,探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长效机制。

医生以治病救人为天职,“医”和“患”绝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医患关系就像同一战壕的战友一样,应该是人世间最亲密的关系之一。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健康利益的共同体。只有医患双方团结一心、“同仇敌忾”,才能最终战胜病魔。当然,由于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优质医疗资源短缺等原因,医患关系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音符。总体来看,造成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医疗服务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由于医学本身的局限性,并非只要花了钱,就一定能药到病除。医疗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易,无法实现等价交换。家属在亲人患重病花费巨额费用之后而无期待的结果时,往往更加难以接受人财两空的结局,特别是认为诊疗活动有过错时,更容易产生激烈反应,形成医患矛盾和纠纷。同时,由于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初诊和转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剧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结果是,用大医院的专家解决普通疾病,耗费了紧缺的优质医疗资源,也加大了对疑难重病患者诊治的负担,成为导致医患纠纷的导火索。

对卫生事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医药卫生体系仍不健全。医药卫生体系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生产供应保障和监管等方方面面。因此,探索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医药卫生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经过几十年努力特别是新一轮医改实施5年来,我国编织了覆盖13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仍然较低,重特疾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健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群众看大病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看病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以药补医机制仍未从根本上破除,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与用人制度仍未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仍有待进一步改进。

对医学局限性认识不够,医患沟通仍不顺畅。现代医学科技虽已取得重大发展,但还远......>>

问题九:我国目前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有哪些? 论文

1. 患者

A. 对医疗技术,护理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对质量越来越重视

B. 对疾病知识缺乏

D. 对意外事件不理解。对医院的意外事件,据调查,86%的家属认为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

E. 对治疗过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2. 社会因素

A. 随着法制的健全, *** 意识的提高

B. *** 补偿不足,医保不健全

C. 新闻媒体的“炒作”现象,加剧医患矛盾

3. 内部因素

A. 服务态度生硬,责任心不强

B. 沟通无效果,未尽告知义务

C. 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一、医疗纠纷可以分为:

1、民事纠纷,比如民事赔偿等;

2、行政纠纷,比如行政处罚等;

3、刑事责任,比如医疗事故罪等;

二、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

1、协商;

2、调解;

3、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4、诉讼;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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