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功在历史上的贡献

郑成功在历史上的贡献,第1张

郑成功(1624-1662年),明清之际民族英雄。汉族。本名森,又名福松,字明俨,号大木,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人。祖籍河南省固始县汪棚乡邓大庙村。弘光时监生,隆武帝赐姓朱、并封忠孝伯,这也就是他俗称“国姓爷”的由来。清兵入闽,其父郑芝龙迎降,他哭谏不听,起兵反清。后与张煌言联师北伐,震动东南。康熙元年(1662年)率将士数万人,自厦门出发,于台湾禾寮港登陆,击败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

爱国反清

郑成功受南明隆武帝拢络,赐姓为明朝的国姓朱,并封忠孝伯,这也就是他俗称国姓爷的由来。22岁任南明隆武帝御营中军都督。清顺治三年(南明隆武二年,1646年),清军攻克福建,唐王隆武皇帝遇害,在清大学士洪承畴的招抚下,郑成功的父亲认为明朝气数已尽,不顾郑成功的反对,只身北上向清朝朝廷投降。清军在这时掠劫郑家,郑成功的母亲田川氏为免受辱于清兵,切腹自尽。“国仇家恨”之下,隆武二年十二月(1647年1月)郑成功在烈屿(小金门)起兵,旗帜上的称号是“忠孝伯招讨大将军罪臣朱成功”。永历三年(1649年)改奉南明永历年号,永历帝封他为延平郡王,故亦有称其为郑延平者。1651年到1652年在闽南小盈岭、海澄(今龙海)等地取得3次重大胜利,歼灭驻闽清军主力。后挥师北取浙江舟山,南破广东揭阳。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定远大将军济度率兵约3万入闽,会同驻闽清军,进攻郑军。郑成功利用清军不善水战的弱点,诱其出海作战,次年四月将其水师歼灭于厦门围头海域。在起义后的16年间,郑成功据地在现今小金门和厦门(当时为一小岛,并没有和大陆连在一起)一带的小岛,完全控制了海权,以和外国人做生意收集资金,筹备军力,并且深入内陆广设商业据点,收集许多有关清军与朝廷的情报,曾经几次起兵,也和清朝廷议和以争取时间恢复兵力。期间,降清的郑芝龙在清庭的要求下多次写信给郑成功招降,清帝亦曾下诏册封郑成功为靖海将军海澄公,郑成功坚辞不受;顺治十四年(1657年),郑芝龙与郑成功私信被清廷截获,以通敌罪流徙郑芝龙于宁古塔。

顺治十五年(1658年),郑成功统率水陆军17万北伐,次年入长江,克镇江,围南京,后因中清军缓兵之计,损兵折将,败退厦门。十七年,在福建海门港(今龙海东)歼灭清将达素所率水师4万余人,军威复振。

东进台湾

1661年康熙皇帝初即位,之前的郑氏降将黄梧陈灭贼五策,包括长达20年的迁界令,自山东至广东沿海廿里,断绝郑成功的经济支援;毁沿海船只,寸板不许下水;同时杀成功之父郑芝龙于宁古塔流徙处,(一说斩于北京柴市口,即今府学胡同西口,元代刑场);挖郑氏祖坟;移驻投诚官兵,分垦荒地。由于清政府的新策略,郑成功和他的军队断绝了经济来源,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不得不放弃以近岸离岛为基地,骚扰东南沿海的军事策略,转而进攻已久为大航海时代以来远渡重洋来到亚洲的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英国人、荷兰人所分别殖民割据的台湾,作为新的基地,这一年三月二十三,郑成功亲率将士2.5万、战船数百艘,自金门料罗湾出发,经澎湖,出敌不意地在鹿耳门及禾寮港登陆。先以优势兵力夺取荷军防守薄弱的赤嵌城(今台南市内),继又对防御坚固的首府台湾城(今台南市安平区)长期围困。经过九个月的苦战,在早年由其父协助渡海的汉人移民的支持下于1662年打败荷兰人,迫使殖民总督揆一于同年十二月十三日(1662年2月1日)签字投降,撤离台湾。于是祭告山川,颁屯垦令,开东宁王国,立郑家天下,拥有现在台湾南部以及一部份东部的土地,设“承天府”,改台南为“东都”,以示候明永历帝东来之意,争取明朝遗臣效忠。另辟海外乾坤、抗清朝于海外。同年4月间传来桂王朱由榔死于缅甸的消息。虽然仍有其他明朝宗室在台,但成功已决定不再拥立新帝,自为台湾之主。郑成功在台湾成立第一个汉人政权,然而,因为当时热带地方卫生条件不好,郑成功感染时疫,终于病倒,同年5月病逝,享年39岁。原葬台南洲仔尾,1699年迁葬南安祖墓。传说被郑经害死。康熙皇帝题撰挽联:“四镇多贰心,两岛屯师,敢向东南争半壁;诸王无寸土,一隅抗志,方知海外有孤忠。”

1662年打败侵占台湾38年之久的荷兰殖民主义者,收复了我国神圣领土,写下这首《复台》诗:“开辟荆榛逐荷夷,十年始克复先基;田横尚有三千客,茹苦间关不忍离。”

郑成功的儿子郑经继续经营台湾,改东都为东宁。依陈永华之议,移植明朝中央官制,对内虽仍奉已死的明永历帝之正朔,与中国内陆清王朝之顺治、康熙各朝互不统属,对外则自称“东宁王国”,始有开国长治之想,经营成效斐然。后因降将施琅师法郑成功当年进攻荷兰人故技,攻克澎湖岛,因此孙子郑克塽于1683年降清,为免台湾民众起反抗之心,郑氏在台诸坟悉数遭清王朝掘起迁葬中国内陆。1684年4月,台湾(时为台湾府)正式纳入大清帝国版图,隶属福建省,下设台湾县,凤山县与诸罗县,总计郑氏政权在台湾只有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而已,但是因为其特殊背景,因此不只是台湾的历史学家重视,还广受中国以及日本的史界注目,提出各种不同的有趣观点。

对海外华人的保护

1647年1月,郑成功在烈屿起兵抗清后,于转战中国大陆东南部期间,多次帮助明室宗族与民众渡海定居台湾及东南亚各地。抗清期间,郑成功为了筹备粮饷而大力发展海外贸易,当时荷兰人常劫夺郑氏和海外华人商船,郑成功多次派出水军打击荷兰舰队,并于1656年到1660年期间两次警告荷兰人,郑氏将不会与荷兰贸易,除非荷兰人停止劫夺华人的商船。另外,郑成功让华商领取郑府令牌和“国姓爷”旗号,以帮助保护华人在海外经商时的安全。当时确有很多海外华商采取此法,而得以安全出海经商。

多次欲攻取菲律宾

1565年,西班牙殖民统治菲律宾,菲律宾这个名字,就是来自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的名字。1603年和1639年,西班牙殖民者二次屠杀在菲律宾的华侨华商,死亡人数达五万余众。

在得知菲律宾华侨的处境后,1657年,郑成功曾经致函给爪哇岛巴达维亚的一位华侨甲必丹,要求他停止与菲律宾的西班牙殖民者进行贸易往来。郑成功曾多次对菲律宾华侨表示关切,并提出要率兵攻取菲律宾,以惩罚西班牙人。

1662年,郑成功攻下台湾后,遣使到菲律宾向西班牙总督递交国书,谴责其杀戮掠夺华侨的罪行,严令其改邪归正,俯首纳贡,但西班牙人反而因此在马尼拉进行了第三次对华侨的屠杀。

郑成功闻讯大怒,决定挥师征讨,为华侨报仇。他一面抚恤安置从菲律宾逃到台湾的华侨,一方面组织筹备军队,派人暗中与在菲律宾的华侨联络,以到时可里应外合,但还没出兵,他得知儿子郑经在厦门跟奶妈陈氏通奸,郑成功勃然大怒,命部将郑泰杀郑经,郑泰因不忍而抗命,又患疟疾,不久病危,1662年6月23日病逝。

后来,其郑经也于1670年和1671年两次准备派舰队征讨马尼拉,但最终没有出兵。

评价

郑成功接收父亲的兵力,成员多是盗贼出身,于是郑成功一直是“强人统治”,“严刑峻法”,极少接受属下的意见。然而他的文人背景却也能让他以德服众,同时也有助于他对商业方面的经营,创造出胜过他父亲的局面。

因郑成功为汉和混血,日本人亦视之为大和英雄,如今日本平户(今长崎县平户市)海滨尚有“儿诞石”,相传郑成功即在此出生。日本作家近松门左卫门曾写了一部名为《国姓爷合战》的净琉璃剧,风靡一时。

台湾日治时期,日人拆除为数不少的汉人庙宇。但位于台南,清代设立祭拜郑成功的延平郡王祠所幸被保存。并另在旁兴建和风建筑“开山神社”,亦供奉郑氏,形成双庙格局。直至战后,开山神社遭拆除,延平郡王祠则将原先闽式建筑整修为北方朝廷式。

中国把郑成功看作从荷兰人手上收复台湾的民族英雄,日本则把郑成功看成第一个日裔子孙经营台湾的例子,而台独分子则把郑成功看成汉人脱离中国统治,移民台湾,建立新天地的典范。

轶闻传说

地名

台北市剑潭

相传1660年代,郑成功及其所属军队行经此河河段时,遇见神怪与神怪造成的大风浪,为伏怪,郑成功抛一身边宝剑,始降服神怪。后人为纪念此事件,故将该河段与所涵盖流域皆以剑潭命名。但经后人考证,此一民间传说并不确实。

台中县大甲镇铁砧山的剑井 寻三宝复明

有天,郑成功(下简称郑)到泉州的仙公庙去,问仙公明朝有无中兴的可能。仙公说:“你是明朝忠臣,若想中兴明朝必先到台取三宝:一个玉印、一件乌山柴、以及出米岩。”

玉印 版本一:

郑在台找寻玉石时途经打狗山,向一位仙翁打听,但仙翁却先请郑在洞穴里过一晚。隔天仙翁询问:“昨夜睡的床为何?”郑答:“石床”,仙翁叹道:“一切都是天意,不然您如此聪明,何将玉床误认为石床?”语毕送郑一条玉带。

版本二:

郑带少数将领前往玉山找寻玉石,但一行人整天下来,只见遍地石子,却无玉石。当一行人打算打道回府时玉山的土地公现身了,说未经许可,任谁都找不到玉石。

郑表明来意后,土地公却叹道:“当作佩玉尚可,但玉印恕难奉送,只因天意如此。”郑惊讶道:“只是要刻印章,有什么天意呢?”。见郑坚持,土地公勉为其难地随手捡起一块石头给郑,说也奇妙,当郑接过来时,瞬间石子变为玉石。然而等郑将玉石刻成印章后,每次盖在纸上却都是“南无观世音菩萨”。

乌杉柴 郑在阿里山时,找到三棵乌杉,其中两颗需约三十余人才能围住,另外一颗小一点,但也要二十七八人。第一天砍了树身的三分之一,但隔日见被砍的地方竟然自动愈合,像是没砍过一般。接连试了好几天皆如此,郑便祈神请求帮忙,当晚他梦见一老人对他说:“这三棵乌杉是神树,正果快修成了,谁砍,谁就会受伤。然而你之所以安然无恙,正是因为你是明朝忠臣,上天都在保护你。若你一定要取乌杉柴,请筑檀祭杉,若该你得则会自动倒下…”隔日郑照其指点而做,正祭祀时忽然一声巨响,较小的乌杉倒下了。

出米岩 郑途经大岗山时令士兵扎营,自己则去庙里拜祭,祈求早日得三宝以便复明。当晚郑就梦见佛祖带他四处游玩,并指点藏宝处,说道:“谷仓位于庙后面的岩穴中,左有千人斧,右有万人火。”,接着授与火斧的用法,嘱咐道:“产出的米只能在此食用,并照人数取之,不可多取。”

隔日,郑率兵去找寻,果然有米从岩穴流出,他便照佛祖授与的方法煮饭,全师粮食便足够。

只是郑无法全得三宝,注定无法反清复明。

预兆

逝世

《台湾县志》记载:“当国姓公卧病的当初,五月初二早,忽天昏地暗,黄蜂大作,初三更风雨交加,台江及安平外海波浪冲天,继而雷震电闪,如山崩地裂,……初五日,天平雨晴了,初八日,国姓爷归天。”

南投县草屯镇

据传为明末郑成功率军征番,驻军於此,兵士丢弃旧草鞋弃草鞋成墩,所以旧名「草鞋墩」

台北县莺歌镇的鹦哥石

基隆市的仙洞

课文 郑和远航

1405年7月11日,天气晴朗,万里无云。苏州府刘家河码头人山人海,无数面彩旗迎风招展。受明朝皇帝派遣,35岁的三保太监郑和即将率领船队第一次出使西洋。随行的有水手、翻译、医生和护船的兵士,共两万七千多人。

两百多艘船只整齐地停靠在码头边。其中六十多艘大船特别雄伟壮观,这些大船又叫“宝船”。每艘宝船长148米,宽60米,有十多层楼房那么高。船上有九根桅杆和十二面风帆,可以乘坐一千多人,需由二三百人驾驶。船上配备着航海罗盘等当时最先进的仪器。紧挨着宝船的还有许多战船、粮船和水船。

将近中午,身材魁梧的郑和健步走上指挥船。他双手抱拳向岸上的人群告别,接着高举令旗,大声喊道:“启航!”在人们的欢呼声和祝福声中,船队像一条巨龙,浩浩荡荡地出发了。

船队出了长江口,驶过东海和南海,破浪西行。每到一个国家,郑和先把明成祖的信递交给国王,并代表明朝皇帝向他们赠送礼品,希望同他们友好交往。各国君臣看见船队规模宏大,使者的态度友好亲切,没有丝毫炫耀武力、威胁别人的意思,都表示热烈欢迎;老百姓听说明朝的船队来了,也都扶老携幼,争相到海边观看,他们面对那些从来没有看见过的宝船,个个惊叹不已。当时中国的丝绸、瓷器早就名扬海外,沿途的百姓听说船队满载这些产品,都很高兴,纷纷用香料、珊瑚、珠宝等去换取中国的土特产品。各地的商人十分乐意同中国人做生意。很多人还向中国客人赠送礼物,以表达友好的感情。

然而,这次航行也充满了凶险。在大海上,船队好几次遇上险恶的风浪。狂风呼啸着,海水像脱缰的野马,奔腾咆哮,巨浪疯狂地扑向船队,仿佛要把船只撕裂。面对如此险境,郑和总是镇定自若,指挥着船队在波峰浪谷中奋勇向前,一次次化险为夷。船队在归途中还遇到过海盗的袭击。郑和根据事先得到的消息,命令军士们严阵以待。当海盗船乘着黑夜,偷偷摸摸靠近船队时,郑和的船队迅速将海盗包围起来。士兵们从大船上往下丢火把,将海盗船烧着了。海盗们无处可逃,只好乖乖地当了俘虏。

从1405年到1433年,郑和率领船队出洋七次,前后一共到过三十多个国家。最后一次远航,郑和已经是六十多岁的老人,鬓发全白了。这次航行,一直到达非洲东岸,直到第三年才回到祖国。

郑和远航,规模之大,时间之长,范围之广,达到了当时世界航海事业的顶峰。它表现了我国古代人民顽强的探索精神,也开阔了中国人的眼界。郑和出使,促进了我国和亚非许多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正到现在,有关国家还流传着三保太监下西洋的故事。

本家:日本战国时代,统治一国的大名对自己的称谓。日本的家是一个经营体概念,强调财产与居住关系,血缘亲近关系作为财产、权力分配的参考。日本神灵信仰并不限于自己的祖灵,相反这个神往往与国家联系起来。日本社会的本家与分家之间并非拥有血缘关系,分家依赖于本家生活,本家为其提供了土地田产。在武士社会中盛行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的不仅仅是财产也包括对于家的管理权和祭祀权。这种分配有利于财产的集中、资源的集中,这种分配方式更容易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日本的家族企业的发展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种传统的文化因素。 1.日本的“家” 日本学者关于“家”的研究偏重于制度方面。著名社会人类学家中野卓把日本的“家”归纳为如下定义:家是以家庭的存续和发展为目的、以家业和家事两者不可分割的形式继续完成的经营团体。(注:参见〔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84页。)另外, 冈田谦根据中根千枝在《家的构造——社会人类学的分析》中关于家的定义,整理后认为:日本的“家”并非像“家庭”那样是一种在所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是在日本社会中根据特殊的历史的、经济的要素被育成的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家”的制度的发达和近代的政治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本,“家”是由家长及他的家庭(含家臣、佣人)组成的居住、财产单位。“家”一旦建立,其自身便作为不可分割的社会单位存在于地域社会。“家”与其说是以血缘不如说是以居住或经济要素为中心而形成的。“在社会组织中,居住的要素具有比较重要功能,这是在不具有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中能看到的共同的现象。在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单系血缘成员的资格对于集团的构成具有第一重要的意义”。以居住或经济的要素作为“家”的重要的功能的社会也不少。以养子(婿养子)制为前提,使“家制度”得到发展的日本社会就是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据居住、财产规定血缘者的权力、义务的界限,同时也包含非血缘者的基本社会集团”。(注:参见〔日〕冈田谦:“同族と家”,载“村落构造と亲族组织”,未来社,1973年,第139~140页。)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个经营体的概念。它可以收养养子及亲族以外的人,有时也接收非血缘关系的非亲族(佣人等)作为“家”的成员,而且养子在分家、家庭的继承方面享有权利。传统日本的“ぃえ”(家)的概念及实态,常混同于“家庭”,但实际上家庭和“家”并非一回事。“家”的成员构成家庭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并不一定“家”的成员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人,如“家里人”,不仅仅是妻子,同居的双亲、兄弟姐妹,雇用的人也被包含在其中。 日本语的“ぃえ”,是“かきど”(灶)的意思。在其他的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类似的表述也很多。在中国从古代开始,“かきど”(灶)“烟”就象征着家庭。家庭的共同生活,是拥有共同的灶,在一个锅里吃饭,火、食、居合在一起便构成一个家庭。因此,火、“かきど”(灶)常用来作为“家庭”的象征。 尽管如此,在“家”的居住和经济的要素中血缘的要素是优先的,在继承中也具有相对的优先权,但并不是唯一的。 日本的分家 从有关中国的分家的论著中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家庭内有三种主要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和夫妻关系。这三种关系在家庭发展的不同时点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未分家前父子关系是主要的关系,兄弟关系是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夫妻关系为父子关系所遮盖。分家后的家庭,如果父亲在世,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关系虽仍然存在,但兄弟关系的连带关系为夫妻关系所取代,夫妻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分支家庭的中心。如此一来,中国的家庭从其财产分配上来看,实有一种合伙经济的味道。因为合伙和散伙是一个自然的合分过程,而这种散伙自然以均为基础,由此作为一个实体的家确是被分割掉了,家的财产也分流在不同的兄弟手中,这一过程是名副其实的分家,这个分家主要指兄弟分家。而在日本从家的继承上言之,根本就不存在汉语中的“分家”概念。虽说在日语中也有“分家”这一汉字,但与中国的“分家”已完全不同。在日本,所谓的“分家”无动词的含义,它只是个名词,这一名词主要是指由长子之外的儿子在本家之外建立的分支家庭,因为一般由长子继承本家,同时日本的分家也含有非血缘的成分,如养子建立的分家。在同一村落中的本家和分家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主从的关系。在安定的农业生产中,是以一定程度的土地积累为前提的,而分家没有土地继承权,这样就形成了拥有土地的本家和不拥有土地的分家。作为分家,自然也要立足于土地而生活,这一土地往往由本家提供,由此分家的经营就需依托于本家。而在现代社会,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建立的家,常常也称为分家,但它和一般说的分家完全不同,因其已不存在隶属的关系。如果用图来表示中国的分家和日本的分家的话,可能会更易明白。(注:图1参见〔日〕中根千枝等:“天城シンボウム”, 载“日本と中国”,小学馆,第94页。) 如图1所示,日本的家事实上是围绕着一条继承线发展下来的, 其家庭类型也是以此为基础发展出来,直系家庭(主干家庭)成为其主要的家庭类型。这样,日本的家成为代代相传下去的永久性团体,那个永久性的家屋就是一个象征,家的完整性一直能延续下来。不过长子的继承也不是唯一的,如果其不堪其任时,可由弟弟、养女婿、无血缘关系的养子等来继承。一提及家产继承,自然认为日本为长子继承制,中国为诸子均分制。但如果把武士的家族和平民的家族分别加以考察,就会发现两者有程度的不同。长子继承制在武士的家族中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平民的家族中未必完全遵循这一制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武士家的继承方式也波及到庶民家的继承。明治维新后,武士的家的继承,已进入日本的民间社会。 图1 本家和分家(图中A与B为兄弟关系,△代表男性, ○代表女性,=表示婚姻关系)

附图 近代武士的继承,并非是封禄的继承即“家督”(中世纪意味着一门的军事统帅权的“家督”这一用语,在江户时代,意味着一家的当主及属于一家的家产即封禄)继承,正确地说是以封禄的再分配作为主体,同时也伴随着家名继承和祭祀继承的观念。但是,封禄是以对主君的效劳为条件而被给予的,即效劳才是武士的家业。因此,家的继承就是家业继承的观念,虽在表面上未被表现出来,但在根本上即使到江户时代也依然存在。可见,家督继承具有名誉和经济上的双重意义。“继承”一词在现代法学上具有“私”的性质。但在江户时代却具有“公”的性质。进入明治以后,则由武士向士族属性转变。 在武士(后来的士族)的继承中,长子和养子继承是主要的。 在中国传统社会,虽说诸子均分为继承的主流,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继承。但继承的主线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女婿和外人是不能继承的。 日本的继承中,被继承的是一个独立的家,它有“家名”和“家业”(这一家业与中国的家业不同,它主要指这个家代代所从事的事业,如茶道等)。即使在明治初年,家业的观念仍很盛行。当时“家督继承”这一用语如果从主观上来看,为家名继承;从客观上来看,是家产继承;若从功能上来看则为家业的继承。更进一步说,它还含有使祖先的祭祀永远继承下去的意思。(注: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第29~30页。)不过,进入明治后,家督继承也逐渐地成为平民家庭继承的重要制度。 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国的家庭时,认为中国的家庭由于分家已不可能继承“家”,其继承的主要为家产。但在笔者看来,由于分家确实是破坏了家的完整性,使家处于一种分裂的状态,但这种所谓的分裂是有限的,分家中的继与合的原则以及对家的认同(identity),还是为人们继承下来。 日本现在的民法条文是1947年制定的,但到民法修正为止,“家族制度”的废除论者和维持论者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结果成为妥协的产物,即社会生活上的“家族制度”和法律上的“家族制度”相分离。尽管如此,还是从法律上废除了户主制度和长子继承制度,夫妇、亲子、兄弟姊妹以平等的原则继承。与此相伴随的“家”的财产等于“家产”的观念也消失了,所有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分配对于所有的子女是平等的,从而确立了平均继承的制度。但是,平均继承的原则,在现实的农村,几乎进行不下去。其原因一是“家产”观念的残存,“家产”作为一体,想让后代继承“家”的意识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直到60年代仍有很大的影响。二是无偿劳动的残存,日本农村,长子为了维持家产而无偿地为家里劳动,双亲死后,自然成为下一代的户主。在战后民法颁布之前,长子和双亲长期在一起劳动,维持着以土地为中心的“家产”,而次子、三子对于家的贡献就很小。这样,双亲如果死亡,长子、次子、三子对于财产具有同样的权利也就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其实,直到现在,长子继承这一习惯法的势力,在日本农村并没有完全消除。 中国和日本的两种不同的“分家”制度,除对能否形成规模经济有很大影响外,可能还与社会意识形态紧密相联。如自由主义与权威主义、平均主义和非平均主义等。 总之,分家这一家庭运行机制的不同,在中国和日本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形态。具体到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传统汉族家族而言,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体现出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与日本的传统家族形成明显的区别。汉族的家本身表现出一种纵、横双向发展的特点。日本的家只是向纵的方向发展:家的继承是以长子为核心延续的,祭祀、居住等也由长子继承——此即为本家。与此相对应的为分家,作为分家的继承人也是以分家的角色继承分家的。由此而形成的本家和分家的关系构成日本同族集团的重要基础,分家也是宗族或同族形成的内在机制。 日本的同族 日本农村社会的同族组织是日本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同族内部各种关系的研究,是现代日本社会人类学研究的主要课题。同族集团的调查研究,可以上溯到30年代,以有贺喜左已川、喜多野精一及川宏为代表。同族集团的研究也是农村社会学、民俗学等社会人类学相邻学科的中心课题之一。日本的同族集团不是社会人类学的亲族理论中所定义的单系的父系亲族集团,它虽具有倾向于父系的特点,但不是以父系及母系的亲属继嗣为原则的社会所形成的亲族集团,这一点已为中根千枝教授所指出。其结构本质上具有一种松散的倾向,并非作为一种稳定的共同体而存在。即从本家A分出的分家B,处在A与B的分家C 的中间,与B对A的关系相比,B对C更具有很强的功能。 对日本同族的研究中,“家联合”是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最初“家联合”这一概念,是由有贺喜左卫门通过对日本农村同族团的研究而提出的。所谓“家联合”就是承担作为一个生活单位的家和其他的家,通过生活上的种种联系结合在一起的一个共同体。在同族村落中,同族的构成单位是“家”,因此家和家族的关系以及家联合的形态本质上是同族的结合。前面已提到日本的家庭虽然是以婚姻和血缘的要素为基础而建立的,但实际上,家的成员还是以居住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而“家”常常包含血缘之外的成员,可以说“家庭”没有血缘的要素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家”即使没有血缘的要素也是能成立的。当然,“家”和“家庭”的成员常常是相同的,但作为一个概念应明确地区分开来。日本的“家”因为不是以血缘的原理为第一条件,其成员的角色也就不一定以血缘关系而定。如家的继承,即使不一定直接有血缘关系也是可以的,没有亲属关系的养子、婿养子继承家的情况也是常见的。这就非常清楚地体现出“家”的性质。像这样的家的结构,因为并不是以血缘关系作为绝对条件,所以在作为“家”的集合体而建立的同族中,渗入非血缘的因素也是自然的。 当然“家联合”并不等于同族,然而同族的建立是在“家联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是这一“家”的联合是由“本家”与“分家”所组成的。即由一个称为“本家”的原有之家及与本家有附属关系的新成立之“分家”所构成的功能团体。典型的本家—分家关系是由长子继承本家,次子以下诸子则为分家。不论本家或分家都是功能性的共同体,这显然不同于中国宗族的系谱关系。但并不是说同族不存在系谱的序列。确切地说,同族是以共同认可的先祖和系谱的序列为基础构成的本家—分家集团。根据和始祖家的系谱关系,分家群之间也有一种上与下的地位关系。图2揭示了同族的系谱和序列关系。 图2  同族的系谱和序列(注:参见〔日〕赤田光男:“村の人间关系”,“载日本民俗文化大系9”,“村と村人”,小学馆,1984 年,第102页。)

附图 从图2中可以看出始祖本家地位最高, 分家群按建立的先后形成一定的序列。即与始祖本家越近其地位也越高,由此逐渐形成了A,B、 C的分家,A又建立了分家D。这样由始祖家分出了四个分支,图中横轴上的顺序号代表了上下的序列。名子(家内雇用的人)分家的E 和始祖无血缘关系,故处于最后的位置,这也表明了血缘在同族的构成方面并非是绝对的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典型的本家和分家关系图。这正如福武直所言:“日本的同族不仅具有本、分家关系的主、从性质,也包含非血缘的分家……这在落后的农村和不发达的都市的老铺中,直到现在还能看到。 ”(注:日本人文科学会:“封建遗制”, 有斐阁, 东京,1951年,第60页。) 日本社会中的同族组织,表面上类似于中国的宗族制度,但两者的内容完全不同。如果和中国进行比较的话,日本的同族是非常清楚地以本家为中心的;而中国的情况作为原则,成为长老的人常常并非出自一定的家,一般推举最高辈份中的年长者。因此中心的家并不固定,贫困家庭的人也有可能成为长老。所以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的弱点,特别设置了像族董这样的“头衔”。但这些族董也并非固定在某一家里的人中间。而日本的同族含有非血缘者,血缘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中国的同族显然是按父系血缘的原则结合在一起的。

在日本以本家和分家关系建立起来的同族集团,随着长子继承制度等在法律上的废止,同族组织也失去了其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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