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程序的一类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灭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
乙肝疫苗预防乙型肝炎(乙肝);卡介苗预防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原发性结核、脑结核等;脊灰灭活疫苗和脊灰减毒活疫苗预防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麻风疫苗预防麻疹和风疹;麻腮风疫苗预防麻疹、风疹和流行性腮腺炎;乙脑疫苗预防乙型脑炎病毒引起的乙型脑炎;A群流脑疫苗预防A群脑膜炎奈瑟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A+C群流脑疫苗预防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肝疫苗预防甲型肝炎(甲肝)。
A群流脑疫苗属于多糖疫苗。疫苗的基本分类如下:(一)减毒活疫苗目前我国使用的减毒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灰疫苗、麻疹疫苗、流行性腮腺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腮腺炎疫苗)、风疹减毒活疫苗(以下称风疹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以下称水痘疫苗)等。(二)灭活疫苗目前我国使用的灭活疫苗有百白破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以下称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和甲肝灭活疫苗等。(三)多糖疫苗目前我国使用的多糖疫苗有A群流脑多糖疫苗、A+C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多糖疫苗、肺炎双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称肺炎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等;使用的结合疫苗有b型流感嗜血杆菌(以下称Hib)疫苗等。(四)重组疫苗如乙肝疫苗。孩子一类疫苗没打完,依然可以报名上小学,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儿童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 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 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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