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要采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1928年提出的一项分级方案,主要是根据患者自觉的活动能力划分为四级:
I级:患者患有心脏病,但活动量不受限制,平时一般活动不引起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II级:心脏病患者的体力活动受到轻度的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但一般体力活动下可出现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III级:心脏病患者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小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上述的症状。
IV级:心脏病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出现心衰的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 看上述得知,评级主要根据主观症状,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来叙述。
应该明白了吧,不能再多说了。
对于肝硬化、肝纤维化等肝病患者,肝细胞再生能力会明显下降。然而,当肝细胞广泛坏死并超过其再生能力时,将发生肝功能衰竭,这将影响肝脏合成、代谢和其他功能,并导致患者死亡。肝脏是一个巨大的器官。成年人的肝脏平均可达1.5公斤,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器官,必须承担新陈代谢、外分泌、内分泌、解毒等多项任务。因此,与许多其他器官疾病的外科治疗不同,例如,我们可以切除整个胃来治疗胃癌,切除整个膀胱来治疗膀胱癌,但是我们不能完全切除肝脏来治疗肝癌,否则整个人体的正常生命操作将会突然结束。
正常人体内肝细胞的数量基本稳定,但在肝损伤或部分肝切除术后,肝细胞迅速活跃增殖,残留肝脏内无炎症和纤维增生,并能准确控制自身体积。动物实验表明,肝脏切除3/4后,肝脏的生理功能仍能维持,原有体重也能逐渐恢复。
目前,在临床应用中也已经证实,在切除大部分肝脏后,人的肝脏具有再生能力(可切除正常肝脏的2/3)。然而,由于不同的病理变化,正常肝脏体积一般可以在半年内恢复。在肝脏再生的总体方向基本明确之后,我们还需要知道这种能力的大小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因人而异。
肝脏是人体非常重要的器官,每天都承载着人体的各种生理功能。此外,肝脏本身具有很大的再生潜力,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耐受疾病和损伤。然而,它也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如肝炎、脂肪肝、酒精等。因此,为了避免对肝脏的意外损伤,保护肝脏的工作尤为重要。
军人病退后是不能评残的,只有因战、因公负伤的退役军人,才能够在退役后三年内申请评定残疾军人。依据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50号令)的第四条规定: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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