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是否构成轻伤,要由派出所开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向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要带上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材料;面部的鉴定标准不是以缝针数字为准的,是按伤口长度鉴定的;
构成轻伤的,嫌疑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三年以下,重伤的判刑三年以上,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0cm以上。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法律主观:
需要先鉴定再确定是否有赔偿。把人打了头缝了六针一般不算轻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致人面部创口长度超过4.5厘米或者多个创口长度超过6厘米以上构成轻伤。根据我国 劳动法 ,建议先申请 工伤认定 ,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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