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偷情老公刚好回家,情夫扒窗坠亡,情妇被告到法院:赔我老公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再次刷新我们的三观。
在石狮务工的男女在宿舍偷情,老公刚好回来。情夫慌不择路从卫生间逃离,没想到扒窗时没有抓紧坠楼身亡。情夫的家属竟将情妇告上法庭,要求情妇赔偿损失28万元。
婚外偷情,扒窗坠楼,情妇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吗?
案情回放:宿舍偷情正欢,老公刚好回来,情夫慌不择路
事发于2016年的阳春三月,万生生长,又是一年美好时节。
4月23日晚9点左右,饶某(情妇)与周某(情夫)电话联系,约好到饶某宿舍相见。双方见面后,赶紧把房门反锁,开始欢愉偷情。一番事情结束后,二人躺在床上继续叙旧聊天。9点40分左或,饶某的老公突然回家了,发现门被反锁了,便敲门让妻子开门。
一时情急,两人慌张无措。饶某只得谎称在上厕所拖延时间。周某则赶紧躲进卫生间穿衣服。一会儿,正准备开门时。只听见卫生间外铁棚“咣铛”一声,似乎什么东西被砸到的声音。
打开房门后,饶某去卫生间没有看到周某,走到窗户一看,发现周某已从卫生间窗户坠了下去。
周某坠楼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1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鉴定为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死亡。
周某父母及妻女将饶某告上法庭,理由如下:
当晚周某正在上夜班,饶某多次约周某到宿舍。饶某回家时急促敲门。情急之下,由于不熟悉地形,周某选择跳窗离开,饶某没有制止,导致本案后果。当时,如果不是饶某约周某,如果饶某制止了周某跳窗,就不会发生悲剧。因此,饶某对周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赔偿损失28万元。
饶某辩称:周某的死其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法庭上,饶某抗辩称,原告的理由是自己主观臆想的,有违真相。事实是,周某先打电话主动来找她的。其次当时,她给她的老公开门时,并不知道周某是在卫生间穿衣服还是在窗口,她也看不到,更不知周某为什么会坠楼,因此更谈不上“没有制止”或“听之任之”。两人的约会是道德问题,但与周某死亡结果在法律上无因果关系。她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情妇对于周某的死亡没有责任,驳回周某家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饶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周某家属关于事实的主张属臆想猜测,没有事实证据,不予采信。周某与饶某之间发生婚外偷情行为的民事活动,违背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后果不应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情妇对于周某的死亡为什么没有责任,为什么不用赔偿
1、饶某对于周某的死亡并无过错
饶某与周某两人偷情,眼见要被饶某老公抓到。情急之下,周某慌不择路,选择从窗户逃窜。周某作为已婚成年男性,是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饶某宿舍位于四楼,从卫生间逃窜是存在高度危险性的,周某对此主观上是知道的,是预见的。只因碍于怕偷情事情被饶某丈夫发现,才铤而走险,致使坠楼身亡的结果发生。周某本人的重大过错是导致其坠楼受伤引发死亡的根本原因,其本人对于自身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饶某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饶某并没有要他从窗户逃窜,饶某事实上并不知道周某从窗户逃窜了,她在此间并没有过错。
2、偷情有违公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楼盘名称:泉州石狮碧桂园
城市:泉州
楼盘位置:子芳路与海宁路交汇处
开发商: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产权年限:70年
建筑类型:板楼,板塔结合,高层,联排,
公交线路:荣誉酒店(公交站):石狮C04路石狮C10路石狮T05路石狮T18路石狮旅游拥军专线长福(公交站):19路/C19路
其他交通方式:临近石狮客运中心站,距离高速路口近,从该项目到厦门一个小时的车程。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46336平方米,容积率,绿化率45%,共0栋楼,停车位车位共2347个
周边配套:幼儿园龟湖幼儿园
中小学龟湖小学 第六实验小学 五星小学 石狮三中附小 石狮第三中学 华侨中学 石狮一中
大学服装设计学校
综合商场信义华府 泰禾广场 新华都 德辉广场
医院石狮华侨医院 石狮京都医院
其他西洋公园 龟湖公园 建明国际酒店
楼盘图片: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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