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初二胎政策的不断放开,人们的生育意向是越来越强烈了。但是不少想要生孩子的女性都是职业工作着,如果需要生孩子的话还是需要向公司请假的。其中要请的假除了产假之外还有产检假。很多女性都会以为产检假属于病假事假,请假的时候也往这两个假请,但其实政府是有规定专门的产检假的,这也是为了方便女性职工,给准妈妈们的福利。
产检假是什么?
一般来说,女性在怀孕之后都需要定期的进行产假,这样才能知道宝宝的健康,但是产检的时间可能和工作时间相冲突了,需要在劳动时间之内到医院进行产检。这时候准妈妈们就可以给公司单位申请产检假,这个假也不能算作事假、病假或者旷工,也就是说去产假的时间也相当于在劳动,也算是出勤了。而且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女性的产检假是没时间数限制的,只要是有必要的产检,都是需要算作出勤。
国家产检假相关规定介绍:
接下来我们对产检假作进一步的了解,国家对产检假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怀孕1-6个月的准妈妈,每个月有一天的产检假,以到医院去进行妊娠确认或者进行相关的健康培训
怀孕6-7个月的准妈妈,每个月同样享有1天的产检假
怀孕8个月的准妈妈,每个月就享有2天的产检假了
怀孕9个月以上的准妈妈,每个月则享有4天的产检假,都其中的2天是被算作在预产假之内的。
产检假需不需要开证明?
那请产检假需不需要医院开具相关的证明呢?在法律文件上是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的,因此不同地方的公司有着不一样的规定,准妈妈们可能还是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来。有的公司需要准妈妈请产检假的时候提供产检记录或者产检预约,有的公司还需要诊断证明,准妈妈们需要跟公司了解清楚,再请假比较好。
以上就是关于最新产检假规定的介绍,产检假是每个准妈妈都享有的国家福利,准妈妈们都要把这个福利利用好,在请假的时候就不要傻乎乎的请事假病假而浪费了全勤的机会了。定期的产检也是为了保证准妈妈以及宝宝的正常健康生长,因此公司没有理由拒绝女员工请产检假,如果您的公司不给请产检假的话,可以跟有关部分反映,让他们进行处理。
国家法定产检假一共有几天?国家关于法定产检假的天数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检查休假是为了让怀孕职工更加方便产检的一种休假,国家对于产检假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是规定休多少天的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产前检查休假规定有多少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产前检查休假多少天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前检查休假相关规定
产检假要开证明吗
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要开证明的条例,不同公司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有些公司是让提供每次产检预约时间的复印件,也就是产检预约单,有些公司需要提供产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总之,大家去产检就把各种资料都留下来,有个说法总比没有的好。
产检假有次数规定吗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国家只是在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所以你可以持你在医院建档的卡拿去请假,那上边会注明你下次产假的日期。
产前检查休假可不可以连休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何为正常必要的检查?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制定出了相应的产前检查方案,我国妇女孕前检查的方案为:初查:孕12周之前复查:12周后每4周一次,28周后每2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检查中发现异常应根据医生意见,增加检查次数,按时检查以防止发生意外。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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