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恪原创】问题疫苗事件已持续发酵一周,热度丝毫未减。3月24日下午17时,公安部、卫计委、食药监总局针对“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召开联合记者会,通报非法经营疫苗案调查处置进展情况。
涉事企业已达29家,将继续加大核查力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李国庆表示,根据问题疫苗流向数据,已梳理出部分存在重大流失嫌疑的疫苗经营企业。各地已查实,上线41人,下线46人;违法经营药品的企业29家;涉嫌购进非法疫苗的接种机构16家。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华敬锋表示,对于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公安部高度重视。截至目前,各地立刑事案件69起,控制涉案嫌疑人130多名。庞氏母女涉案达5.7亿,获利5000多万。
李国庆强调,下一步将加大各地的工作力度,核实查清疫苗流向等情况,对尚未到案的加紧排查。
非法疫苗挂靠正规企业,监管工作存在漏洞
一些业内人士透露,因为药品的“来路不正”,“窜货”者一般不敢经过正规的药品物流公司,有时就用大货车偷运。在山东疫苗案中,庞氏母女缺乏冷链设备非法经营疫苗,但可以“挂靠”在正规企业下运行。
“大量疫苗长时间流入非法渠道,监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说明我们的监管存在漏洞。”李国庆表示。
国产疫苗可放心接种,失效疫苗安全风险低
李国庆介绍,中国每年疫苗产量10亿剂,接种7亿剂,95%的接种疫苗是国产的。中国疫苗监管体系总体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建议大家科学理性对待疫苗问题,不要恐慌,应当树立信心。
李国庆还强调,国家有严格的规定,疫苗脱离冷链运输是不允许的。疫苗短时间脱离冷链,一般不会产生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但长时间脱离冷链的疫苗,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安全性则不会有太大影响。
非法疫苗多流向偏远乡镇
李国庆表示,涉事疫苗多为3-6个月临近保质期的产品,通过违法分子销往有资质的接种单位,尤其是偏远的农村乡镇接种点。目前国内具有药品检查资质的不足500人,但药品生产企业有5000余家,药品零售企业有40万家,监管存在盲区。
改进二级疫苗管理,强化追溯机制
国家卫计委疾控局局长于竞进介绍,国内的接种单位有20多万家,监管难度较大。二类疫苗涉及采购环节,存在接种机构从非法途径购进疫苗的可能。
于竞进表示,接下来将改进二类疫苗的管理,加强对疾控单位和接种单位购进二类疫苗的检查;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使用的二类疫苗都要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强化配送管理,做到疫苗来源可追溯。来源(okoer.com)
二类疫苗体质抵抗力非常强的人可以不用注射,但有自费自愿接种的二类疫苗,有一些二类疫苗也是可以考虑接种的,例如水痘疫苗,流感疫苗或者手足口病疫苗等,这个具体的接种还需要根据孩子的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如果抵抗力比较弱,经常容易生病的话,可以考虑适当的进行以上二类疫苗的接种,但是如果抵抗力比较强,流感疫苗,手足口病疫苗或者轮状病毒疫苗等,都并不是必须要接种的,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一、打二类疫苗出问题怎么处理? 二类疫苗出问题所涉及的 罪名 就是销售伪劣商品,需要根据以下规定接受处罚。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 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 知识产权 、 非法经营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从重情节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