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位癌是指癌变仅见于粘膜的上皮层内或皮肤的皮表层内,常波及上皮的全层,尚未浸润到粘膜下层或真皮层。还有乳腺小叶内癌、没有浸润到小叶外,亦叫做小叶内原位癌。如果癌组织继发发展可能演变成为浸润癌。一般认为如果能够对原位癌给予积极治疗,是有可能治愈的。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将癌症(恶性肿瘤)列为保险责任范畴,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又将其中的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由于原位癌的定义过于专业,导致大多数保户甚至保险从业人员对原位癌产生以下二种误解,一是将原位癌理解为尚没有发生转移的癌,癌症只有发生远处转移才符合赔付条件,认为保险公司赔付条件苛刻,据此将重大疾病保险称之为死亡保险,二是将原发癌等同于原位癌,甚至发生过因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将部分尚未发生转移的浸润癌、原发癌当成原位癌而拒赔的事件。原位癌的概念原位癌是指癌细胞仍局限于上皮层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偶尔可自行消退,通常不会危及生命,甚至没有任何不适症状,由于该阶段的癌细胞没有发生转移,此时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治愈后对身体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对生活质量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因,国内外绝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均把原位癌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要正确认识原位癌,须与原发癌、浸润癌相区别。原发癌原发癌是原来正常组织和器官的正常细胞,在各种内外致癌因素作用下而发生的癌变。通俗的讲,原发是指癌症的原发地,人体除指(趾)甲和毛发外,所有器官和组织都可以发生原发癌,如果癌细胞从原发部位通过血液、淋巴管等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则称转移癌。例如,肝癌发生肺部转移,医学上则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转移性肺癌。应该说,原发癌包含了癌症发展的各个阶段,即:原位癌→浸润癌→向全身扩散和转移。原发癌只有在原位癌阶段不符合赔付条件。浸润癌癌细胞突破基底膜后则发展成浸润癌,浸润癌无论是否发生癌细胞转移均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赔付条件。癌症的发生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由于原位癌只有少量细胞局限性癌变,难以被常规检查手段所发现,因此,目前临床上发现的癌症绝大多数属于浸润癌,原位癌的病理报告罕见。诚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做大做强保险业必须首先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目前保险主体除规范经营外,以下二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积极实行保险条款的简明化、通俗化,让客户读得懂条款,避免歧义,减少纠纷。建议将原位癌列为选择条款,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将原位癌作为保险责任,但如果选择了将它作为保险责任,就必须再交纳一笔附加保费。二是要努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正确解释条款,防止误导、诱导客户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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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上皮肉瘤样病变包括宫颈不典型增生及宫颈原位癌,这两种病变是宫颈浸润癌的癌前病变,统称为ClN。宫颈不典型增生与宫颈原位癌的上皮变化两者性质相同,但程度不一样,宫颈不典型增生的程度较轻。根据细胞异形的程度将CIN分为三级:I级指宫颈轻度不典型增生,2级指宫须中度不典型增生,3级指宫颈重度不典型增生及宫颈原位癌。各种级别的CIN都有发展为浸润癌的趋向,一般来说,级别越高,发展为浸润癌的机会越多;级别越低,自然退缩的机会越多。宫颈不典型增生是指宫颈上皮细胞部分或大部分发生异形和不典型的分化。宫颈不典型增生可以发生于宫颈外口或移行带或宫颈内膜表面。宫颈原位癌是指宫颈不典型增生累及鳞型上皮全层,但未突破基底膜,未侵犯间质,病变局限在鳞型上皮层内。CIN患者一般不表现明显症状,或仅有一般宫颈炎的症状,如白带增多。也有主诉白带带血或性接触后少量阴道流血等。妇科检查可见宫颈光滑,无明显炎症,或有宫颈充血或糜烂,糜烂程度不等,范围也不同,触之有时易出血,与一般慢性宫颈炎无明显区别。因此,CIN的临床表现并无特异性。单凭其症状及体征是无法诊断的,主要根据组织学检查而确诊。
宫颈不典型增生是癌前病变,它具有可逆性,即一部分病变可自然消失,但它还具有进展性,即病灶可发展,甚至癌变。其可逆性和发展性与病变的范围、程度有关。轻度不典型增生自然消失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中、重度。重度不典型增生发展为癌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轻、中度。也有学者认为,宫颈轻度不典型增生,是良性的异常增殖,可自然转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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