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可刹米是烟酸二乙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分子式为C10H14N2O。
杜冷丁,即盐酸哌替啶,化学式C15H22ClNO2,为人工合成的阿片受体激动剂,属于苯基哌啶衍生物,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为白色结晶性粉末,味微苦,无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一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概述1、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物。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授予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医院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医院授予麻醉处方权。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医院授予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限量1、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2、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型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3、门(急)诊癌痛和中重度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包括: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5、6、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仅限一次用量,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四、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处方医生签名并盖章,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复核人员应双签名。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直接负责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时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单独存放,处方保存时间为三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一定”,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定点采购”。第二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概述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①、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②、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3、再次调配患者使用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三、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处方保管时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单独存放,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一定五专”,即“定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并“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第三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略)第四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及使用同意书延长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浅绿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延长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 年 月 日 患者(家属)签名: 年 月 日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第五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1、“印鉴卡”的管理药房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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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第一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概述1、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物。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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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医院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医院授予麻醉处方权。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医院授予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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