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对方年满14周岁以上,智育发育健全,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因此和一个未成年的女孩睡在一起是否是违法的,需要根据未成年女子的具体年龄判断。一旦构成强奸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给予的处罚同样也是根据犯罪情节而定的。一般的量刑是在3到10年有期徒刑之间从重处罚,而要是由特殊情节,如奸淫幼女多人、二人以上轮奸等,那么就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间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为在他们的眼中,这件事情就属于一件一般的犯罪案件,他们并不是特别重视这个案件。从他们一直围绕着这个未成年女孩的年龄入手查案件就可知一二。
如果这个女孩的爸爸没有把这件事情广泛的传播的话,如果没有一些家长感同身受的转发的话,那么这件事情一定会轻飘飘的过去。这些公职人员肯定会受到制裁,但是却不会是很严重的处分。
一个十二岁的少女,本应该在家人的关怀下成长,但是现在却在精神病院住着。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有些衣冠禽兽干的一些猪狗不如的事情,这么小的孩子也能够下得了手。他们自己也有孩子,难道不知道天道好轮回吗?
这个女孩的爸爸知道了孩子遭受的一切之后甚是心疼,但是他知道更重要的是让这些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他选择报案,原以为能够得到一个大快人心的结果,不过没有想到的是祁东的检察院并没有逮捕这些罪犯。
至于原因,他们认为这个少女的年龄存在疑惑。我们就比如说这个少女的确年龄有问题,那又怎么样,难道就因为年龄的问题就可以忽视对这名少女造成的伤害,就因为年龄问题就可以让这些衣冠禽兽逍遥法外。那么在这里要问下,有些人到底是何居心。
轻描淡写的通报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他们根本就不在意这个案子,还是他们故意这样做为了让有些人有可乘之机,更或者有什么更加深层次的目的。但是不管怎样,还是希望对这个案件能够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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