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足跟骨刺
跟骨退行性改变导致的骨质增生,即“骨刺”,也是导致足跟痛的常见原因之一。当“骨刺”长期存在,且长“骨刺”的跟骨长期负重或负重过大,引起局部充血和发生无菌性炎症时,刺激病变部神经,足跟才会痛。
2.跖筋膜炎
是足跟痛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往往发生在长期站立或行走工作者,是长期、慢性、轻微外伤积累引起的病变,表现为筋膜纤维的断裂及其修复过程。跖筋膜炎引起的足跟痛可以自然治愈。垫高足跟,减轻跟腱对跟骨的拉力,前足跖屈,缓解跖筋膜的张力,都可使症状减轻。
3.跟骨后滑囊炎
最易发生在跟腱与皮肤之间的滑囊,由不合适的鞋摩擦损伤引起。滑囊壁可变肥厚,囊内充满滑液,局部肿胀,并有压痛。
4.跟骨骨膜炎
骨膜炎是由于骨膜及骨膜血管扩张、充血、水肿或骨膜下出血,血肿机化、骨膜增生及炎症性改变造成的应力性骨膜损伤或化脓性细菌侵袭造成的感染性骨膜损伤。
5.跟腱炎
小腿肌肉疲劳或过紧,因而将负荷转移至跟腱,可导致跟腱内的纤维发生慢性损伤。超负荷的运动、频繁在硬性地面如公路上奔跑、爬山等,均可引起跟腱炎。
一般性的自我鉴别诊断
足跟骨刺:
1.足跟向下用力时,里面有针刺感觉,用手摸有麻痹的感觉;
2.足跟外表皮红肿,用手碰触发热;
3.足跟中央有一个压痛点,用手指触压疼痛剧烈;
4.严重者无法踏地行走;
跖筋膜炎:
典型症状是在晨起或长时间休息后开始站立行走时,逐渐出现跟底及足心的疼痛,体检可有整个跖筋膜的压痛,以跟骨结节内侧处明显,足趾、踝关节在被动背伸时疼痛和压痛更明显。
足底筋膜炎:
病人经常感受到起始疼痛,即晨起或者长时间休息后迈出第一步更加明显,行走数步后疼痛有所缓解,但随着步行时间增长或站立时间增加,疼痛又加剧。疼痛呈锐性疼痛而没有放射性。
如何预防和治愈脚后跟痛
1、选择穿轻软合适的鞋子,使用海绵跟垫,减轻足跟。
有些硬的皮鞋之类会造成脚后跟疼痛,这时候换一双稍微软一点的鞋子穿(但是不要穿很软的那种布鞋,建议穿休闲鞋),或者在硬鞋底下加上一副软一点有弹性的鞋垫,走路时尽量选择走平整的水泥路或石板路,少走凹凸不平的泥土路和很软的草坪。
2、控制体重,避免重体力活动。
3、跑步机不能穿鞋底太硬的鞋子,跑步时脚不要过分屈曲(脚在触底时过分弯曲)。
4、坚持足部锻炼,以增强肌肉韧带的力量和弹力,如赤脚在沙地上行走。加强小腿肌肉的放松,用泡沫轴进行滚压松懈。用足底抓毛巾等方式进行力量训练。
5、坚持每晚用温水泡脚30分钟左右,或者给足部做简单的按压,促进局部血液循环。
每天晚上用热水泡脚,在热水中加大概二十毫升的醋,在泡脚的同时按摩脚底,疏通经脉,而且在平时注意对脚部保温,穿质量好一点的袜子,尤其是晚上睡觉要将脚包好,或者用暖脚袋。
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即应进行鉴定。一、关于鉴定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休养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jia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协议医疗机构复诊,一般不可以回老家休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描述是无法判定出伤残等级的,具体结果要以实际伤情来进行判定。员工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来判定具体结果。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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