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20-2003 《味精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味精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13]
GB 272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新标准在术语及定义方面对味精的定义细化为味精、加盐味精以及增鲜味精,修改了感官要求,增加了感官检验的方法,理化指标由原来标准内订立修改为按照GB2762执行,经查询,与旧标准对比,取消了锌的检验要求。 [14]
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
标准按添加成分,将味精产品分成三大类:即普通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标准要求,无论是哪一种味精产品,其感官要求都应满足:无色或白色结晶状颗粒或粉末,易溶于水,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无异味的要求。 按规定,加盐味精产品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小于80%,食用盐添加量应小于20%,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10毫克;对于增鲜味精,则要求: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增鲜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小于1.5%,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5毫克等。无论是加盐味精还是增鲜味精,都需用99%的味精来加盐和进行增鲜。
味精的使用引起过很大争议,尽管很多国家的食品管理部门认定适量消费味精是安全的(例: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3届联会上公布:食用味精,有益无害,取消限量),但很多批评者认为味精的危害可以引起包括头痛在内的副作用。
有些人还对谷氨酸钠中的成分产生过敏反应,这种过敏很类似小麦和贝壳动物过敏。这些不良反应通常在摄入味精一小时后出现症状。西方国家的一些亚洲餐馆已经自愿放弃味精的使用,或提醒顾客菜肴是否使用了味精。
有媒体报道称在日常烹调中常用的谷氨酸钠,以及经常与之联合使用以提升食品鲜味的5'-呈味核苷酸二钠,这两种增味剂在长期大量摄入的情况下,会导致情绪异常。谷氨酸钠还与抑郁、失眠、恶心、偏头疼、不育等症状相关。
有些研究得出味精可以导致肥胖,但也有研究经过5年追踪,得出味精与肥胖无关的结论。此外,有些学者担心谷氨酸会对婴幼儿的神经系统发育可能产生长期的不良影响。至于味精会导致掉头发、癌症等说法则无从查证
1866年,德国化学家卡尔·海因里希·利奥波德·瑞特豪森将小麦麸用硫酸水解而得到的酸性氨基酸。1908年,日本科学家池田菊苗博士利用海带单独分离出味美成分,并证明了这种味美成分就是谷氨酸钠盐,从而生产化学调味料投放市场。生活中常用的调味料味精的主要成分就是谷氨酸钠。西红柿、发酵的大豆制品、酵母提取物、某些尖奶酪,以及发酵或水解蛋白质产品(如酱油或豆酱)所能带来的调味作用中,部分归功于谷氨酸的存在。
早在1987年2月16日至25日,在海牙召开的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联合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就宣布取消了对味精(谷氨酸钠)的食用限量,并再次确认味精是一种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因为联合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委员会1973年曾规定:每公斤体重对谷氨酸钠的日摄入量为0一120毫克(按谷氨酸量计算),当时还规定上述摄入量不适用于未满12周的婴儿。那次海牙会议还取消了对未满12周的婴儿服用谷氨酸钠的限制。此外,当年3月份召开的联合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委员会决定无须再作味精日摄入量的调查。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食品、化学和药物研究部门对食用谷氨酸钠是否安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这次权威机构的会 议结束了对味精安全性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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