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婴儿幼儿,由于临床试验的相关资料缺乏,因此不推荐使用新冠疫苗
2、有疫苗过敏人群:新冠疫苗成分较多,包括灭活新冠病毒等。如对新冠疫苗成分过敏,则不适合使用新冠疫苗
3、之前接种过其它疫苗过敏的人群:如果之前接种过其他疫苗,出现荨麻疹、呼吸困难、神经性水肿、过敏性休克的人不能接种新冠疫苗
4、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如癫痫、格林-巴利综合征等,不适宜打新冠疫苗
5、妊娠期女性:如明确自己怀孕,则不适合打新冠疫苗,可在分娩后身体恢复较好的时候再考虑打新冠疫苗。打新冠疫苗疫苗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自己怀孕,而打了新冠疫苗之后才发现是怀孕,此时不需要终止妊娠,但是要等到分娩之后再考虑是否要继续接种新冠疫苗。此外,对于这类女性,建议积极产检,明确打新冠疫苗是否会对母婴造成不良影响
6、免疫缺陷人群:如艾滋病、白血病、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不适宜打新冠疫苗。若使用抗肿瘤药物或免疫抑制剂导致暂时免疫力低下,应暂停打新冠疫苗,待免疫恢复后再考虑进行
7、有严重慢性病的人群:严重慢性疾病突然发作,或病情控制不好,同样不适宜打新冠疫苗
8、已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群:这类人群体内已有新冠病毒抗体,因此打新冠疫苗是不适宜的
9、其它人群:例如患有急症、慢性疾病突然发作、严重肝肾疾病、正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者、注射免疫球蛋白者、注射新冠疫苗者等人群,都需要暂时停止打新冠疫苗。如果打新冠疫苗的专业机构是专业的,医生会判断是不合适的,或者是建议暂缓打新冠疫苗的人群,建议按照专业人士的建议去做。
新冠疫苗的保护能力更强,打完新冠疫苗后,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新冠病毒的感染,即使是被新冠病毒感染,也能减少病毒对人体的伤害,因此还是推荐尽量打新冠疫苗。
孩子一类疫苗没打完,依然可以报名上小学,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儿童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 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 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参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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