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者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二十一周岁或者以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存在身体缺陷或者智力障碍的,年龄应为二十四周岁或者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子女,经保险人同意,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除特别指明外,以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保障期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发行机构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附险 主险
是否银保产品 是否是投连险
缴费期限
保障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民8,000,000元。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医疗及身故援助保险责任、可选保险保障。 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分为门诊处方药保险责任、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非处方药医疗保险责任,具体如下。 (一)门诊处方药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每次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和下列约定的门诊处方药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第一,被保险人在美国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每次门诊可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用量以180日用量为上限;被保险人在美国以外地区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以90日用量为上限。保险人对超过限量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购买品牌药而非同类普通药,被保险人应首先自付二者价格的差额,即超过通常惯例水平部分的门诊处方药费用。被保险人医师书面要求必须使用品牌药的情形不在此限。 2.门诊处方药保险金给付细则 被保险人在美国以外地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美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不同剂量下首选药(Most Preferred Drugs)、优选药(Preferred Drugs)和限制药(Non-Preferred Drugs)三种类型药品(首选药、优选药和限制药的分类参见《用药指南》《Formulary Drug Guide》),亦可登陆保险人指定网站或者致电查询相关信息)每次自付额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每次在保险人指定的美国药品网络内购买处方药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扣除相应自付额后,保险人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在保险人指定的美国药品网络内购买处方药的,保险人按“(每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80%-自付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每次剂量 60日以下 61-90日 91-120日 121-150日 151-180日 首选药 $10 $10 $10 $10 $10 优选药 $20 $25 $30 $35 $40 限制药 $40 $50 $60 $70 $80 (二)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非处方药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以下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非处方药费用: (1)医师诊疗费。 (2)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 (3)手术室和恢复室费。 (4)急诊室费。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急诊室的,每一保险事故仅急诊室费人民币16,000元以下部分的50%、超过人民币16,000元以上部分的10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5)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6)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7)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针灸治疗、顺势疗法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元为上限。 (8)紧急牙科治疗费,即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受损的、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的紧急治疗和修复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紧急牙科治疗费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0元为上限。 (9)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包括为治疗吞咽障碍由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这些治疗须为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包含短期和长期目标,并提交保险人评估)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者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者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0元为上限。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本条第(二)项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和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自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以下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费用: 1.双人病房(在中国大陆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为标准单人病房)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费,医院提供的膳食和营养配餐费。 2.未满十八周岁附属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一父亲或者母亲陪同住院加床费,女性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十六周的新生婴儿住院加床费。 3.手术室和恢复室费,手术敷料费。 4.输血、血浆、血浆扩容药物以及所有相关化验、操作设备和服务费用。 5.药品费。 6.医师诊疗费。 7.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8.护理费。 9.吸氧费。 10.化验费。 11.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12.被保险人作为受体接受器官、骨髓、干细胞移植费。 13.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费。 14.由医师或者注册呼吸治疗师实施的呼吸治疗费。 15.由医师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职业疗法费。这些治疗须为该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者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医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者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16.为治疗吞咽障碍由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费。 17.入住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批准的机构接受的康复治疗和由专业护士实施的专业护理费用,但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费用日数累计以90日为上限。 本合同约定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下列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费用: 1.特殊检查费。 特殊检查费,包括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每一保险期间一次常规乳房X线照片或者子宫颈抹片检查费、男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男性附属被保险人每一保险期间一次前列腺检查费、医师向被保险人推荐的家族疾病筛查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家族疾病筛查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 2.专业护士家庭护理费。 专业护士家庭护理费,指曾住院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出院后随即在其家中接受医师要求的、医学必需的专业护士护理费用(不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家庭护理费用)。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家庭护理费的护理日数累计以100日为上限。 专业护士家庭护理属医学必需,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对专业护士护理确有需要,非出于方便家庭成员目的。 第二,每日专业护士护理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被运送回家当日;被保险人病情急重,须接受十二小时以上专业护士护理以免入院接受治疗;根据医疗实践和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但专业护理机构没有空余床位。 接受鼻饲或者胃造口管喂养的被保险人无其他对专业护士护理需要而在家接受的专业护士护理,不属医学必需,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3.专业护理费。 专业护理费,指为在一定程度上治疗或者减缓病症,医师处方要求的、仅专业护士才能提供的、每日至少持续四个小时的住院或者门诊护理费。 4.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 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指医师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以相应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购买价格为上限),以及随后修理、更换费,但仅修理、更换费的5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对于患癌症接受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两义乳及可放入义乳的胸衣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康复设备和矫形支具包括但不限于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 耐用医疗设备不包括自动轮椅或者自动床、额外的牙科切磨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者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者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5.临终关怀费。 临终关怀费,指曾发生大地团体全球医疗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与该事故相应的病症或者相关的病症而现被诊断患终末期疾病且存活期二百四十日以下(含),经中心批准,该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临终关怀机构提供的、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跨学科队伍在医学指导下实施的姑息性、支持性医护设施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临终关怀费用)。被保险人入住临终关怀机构接受临终关怀的,须基于病情和家庭必要。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临终关怀费的入住临终关怀机构日数累计以45日为上限,对其给付的、与除入住临终关怀机构以外其他情形相应的临终关怀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0元为上限。 6.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以及性传播疾病治疗费。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以及性传播疾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对属非既往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相关综合征、性传播疾病和相关疾病、症状接受医学必需的、非试验性的治疗费用。 7.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经医师诊断和要求被保险人在医学认可的精神心理专科医疗机构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师或者心理学家实施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和咨询费用。精神和心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失眠症、注意力缺陷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 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精神和心理障碍住院治疗保险责任的住院日数累计以180日为上限,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精神和心理障碍门诊治疗的次数累计以20次为上限,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酒精和药物滥用门诊和住院戒断治疗费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0元为上限。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年度保险人对其给付的与精神和心理障碍住院治疗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00元为上限。 8.睡眠检查和治疗费。 睡眠检查和治疗费,指中心许可的、对疑为发作性睡眠或者阻塞性呼吸暂停症状的检查和治疗费,但不包括对失眠、多动腿综合症的睡眠检查和治疗费。 9.先天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保险人对其给付的、与先天性疾病和症状医疗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60,000元为上限。 对精神和心理障碍、睡眠检查和治疗、先天性疾病和症状保障,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保险人可对其适用等待期或者既往症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本合同约定的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保险人可对分娩和新生婴儿保险责任施加等待期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保险人对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在此等待期内发生的分娩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1.分娩费 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或者生育中心发生的以下费用属分娩费:产前检查费、妊娠期内医师处方开具的维生素和钙剂费、超声波检查费、早产费、顺产费、医学必需剖腹产费、麻醉费、产后复查费、妊娠并发症治疗费、流产费。每次怀孕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分娩费人民币60,000元以下部分的100%、超过人民币60,000元部分的5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新生婴儿费 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十四日内发生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列明类型费用,属相应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但保险人对该婴儿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0元为上限。 该婴儿投保本保险后,其年满一周岁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以下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六次常规医疗检查和预防性保健费,包括医疗档案,发育评估,体格检查,年龄相关诊断检查;白喉、乙型肝炎、麻疹、腮腺炎、百日咳、麻疹、破伤风、水痘、嗜血杆菌属、B型流感病毒、肝炎以及中心批准的其他免疫费。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及身故援助保险责任如下: 1.紧急医疗运送费用 紧急医疗运送费用指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疗必要以专业救护车将被保险人运至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紧急医疗转运费 被保险人遇有生命危险、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身故或者严重伤害的,如果在当地不能获得适当治疗,被保险人或者相关人员可联系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经中心许可,中心将负责安排运送被保险人至离被保险人最近且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病情或者伤势,保险人有权决定运送目的地和医疗机构。如果被保险人不在中心安排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自该医疗机构至被保险人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运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未经中心许可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运送的,运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治疗完成或者病情稳定后,保险人将安排其以公共交通工具(飞机限经济舱)返回常住地,相应交通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同时,保险人将安排该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员陪同医疗转运,并在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安排陪同人员就近住宿,由此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飞机限经济舱)和累计12日以内(含)住宿费用(每日住宿费用以人民币800元为上限)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3.遗体运返或者安葬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或者地区身故,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保险人将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或者安排当地安葬,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以人民币160,000元为上限。 本合同约定的可选保险保障如下: 在投保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保障基础上,投保人可为全体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健康检查、眼科保障或者牙科保障,为全体或者部分被保险人选择投保最佳福利套餐。 1.健康检查 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以及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费,常规检查化验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1-自付比例)”给付健康检查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1,600或者3,200元为上限,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2.眼科保障 对于眼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1)每一保险期间一次眼科检查费,以人民币600元为上限。 (2)眼镜框架费,以人民币600元为上限。 (3)每一保险期间一幅镜片费。该镜片为单焦片的,镜片费以人民币720元为上限;为双焦片的,以人民币1,000元为上限;为三焦片的,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为隐形眼镜的,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 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3.牙科保障 对于牙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检查费。 (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者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 (3)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牙齿矫正治疗费。牙齿矫正治疗费包括模型研究(包括口腔X光片)、牙齿印模、活动矫治器、固定矫治器(包括调整)、正畸拔牙、托槽的粘接费。 与牙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以美容为目的牙齿处理,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及相关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预防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基础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80%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重大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50%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牙科保障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4,000、9,600或者16,000元为上限,具体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4.最佳福利套餐 (1)意外和突发疾病身故保障 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疾病而身故的,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人民币200,000元身故保险金;参保类型为夫妇保障或者家庭保障的,作为主被保险人配偶的附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人民币80,000元身故保险金;参保类型为亲子保障或者家庭保障的,作为主被保险人子女的任一附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人民币40,000元身故保险金。 (2)牙科保障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本条第3项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5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牙科保障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或者8,000元为上限,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最佳福利套餐时选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3)住院补贴 无论每一主被保险人享有何种保障类型,住院补贴保障仅适用主被保险人,不适用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内若主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日以上,从第四日起,保险人按每一住院日人民币800元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入院日期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日前的住院、非医学必需的住院以及与第二十条中列明的各种“责任免除”情形相关的住院、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主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4,000元为上限。 5.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治疗由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引起的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包括下列情形: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参加或者受训于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第二,核、化学、生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引起的伤害。 对于每一“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上限,对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8,000,000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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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记录一下我体检的过程,给飞友们参考参考。1、体检的地址
和bbs说的差不多,在和平里医院旁边。我坐出租车去的,开始的司机居然不知道北京出入境检疫局在哪里,说和平里医院才知道。去到那里看到一栋建筑物标记着国际旅行者保健服务中心什么的就是了,应该挺好找的。去的时候要空腹,尽量早去,人还是不少的,我8点半到的就已经有人排队了。
2、体检需要准备的东东
2张照片(2寸黑白彩色都可),笔,身份证,学校发的健康表,钱(去美国的默认检查费用是422.4元,如果有的学校有特殊要求估计价格会高一些)。
特别提醒:由于要抽血,注意早上空腹去体检。
特别推荐:由于体检结果要3个工作日之后的下午才能领?建议大家周一或者周二上午去体检。
说明:a.护照可以不带,没有必要,除非你没有身份证了
打针的时候医生会核对照片,据说有人冒名顶替
b.两张照片一张在体检表上,一张在一个小本本上
c.关于体检费后面有详细说明,最好多带点钱。
d.如果你以前体检过,这次只是加打几个疫苗,记带上你上次开的打疫苗黄本本。
e.北大校内那个疫苗卡基本没有用。
f.如果你要填写美国学校免疫表记得带。
g.带上献血证如果你义务献过血,这样据说可以少扎一下。
3、体检的过程
(1)填健康申报表
这是非典之后新增的项目,一张表格填个人信息,很简单。
(2)取体检表
填好健康申报表之后拿到2号接待窗口,说明自己出国的目的(留学)、前往国家(美国),如果学校有特殊的检查项目(如PPD)也要说明,如果没有就是按照默认的项目体检。领到一份体检表格,里面有几张表格,也需要填写个人信息,中英文均可。
(3)交费
填完体检表格之后到里面的交费窗口计价收费,检查项目包括:X光检查、心电图、血液检查、全身检查和免疫注射(默认打两针,MMR和白喉破伤风)。
(4)体检项目
X光检查和血液检查在一楼,血液检查改了,只抽静脉血而不抽指血,所以带去的献血证没用了。静脉血还要抽两管,ft,感觉比一般的血液检查复杂,血液的量要这么大。血液检查比较慢,人也很多,我是最后才做的。X光检查很简单,就是做一个胸部透视。心电图、全身检查和注射在二楼。心电图在你胸部、手腕和脚腕夹一堆夹子,呵呵,我还以为会被电一下呢,什么感觉都没有,很快就搞定了。全身检查比较不爽,碰上有单位来体检的人,居然体检的优先,轮到我的时候被4个体检的人插队了,白白多等了半个小时。全身检查其实就是测个血压和心率,其他身高体重和视力都是自己报的,体检的医生很轻松就盖了一堆pass章,感觉真是随意啊,而且那个医生的服务态度还不太好,很不耐烦。注射的时候要看身份证,是左右臂各一针,MMR的有效期是11年,白喉破伤风是1年。注射之后医生会给你一个黄皮的国际旅行者免疫注射证,就是被扎过的证明了,^_^。
体检的项目不多,可人不少,还赶上有人体检,所有项目完成都9:40了。回到一楼大厅,把体检表格、免疫注射证、学校发的体检表和一张2寸相片放到信封里,交到1号接待窗口即可,会送你一个旅行者药盒,里面有体温计和常用药,呵呵,看bbs精华区以为不送了,现在看来还不错。需要等5天才能拿结果,而且取结果必须下午去,上午不办理。
4.附录-常见中英文翻译Contraindication 禁忌征候
Hepatitis肝炎Gum 齿龈
-A甲肝-B乙肝 Sinusitis窦炎
Measles 麻疹 Appendectomy 阑尾切除术
Mumps腮腺炎 Tonsillectomy扁桃体切除术
Rubella 风疹 Hernia 疝气、脱肠
Tetanus 破伤风 Insomnia 失眠
Diphtheria 白喉 Asthma 哮喘
Tuberculin 结核菌素 Tuberculosis 肺结核
Vermicelli(Chicken Pox)水痘Palpitation 心悸
Scarlet fever猩红热 Cyst 囊肿
Chicken pox 水痘 Jaundice 黄疸
Malaria 疟疾 Intestinal 肠的
Polio脑灰质炎 Genitourinary泌尿生殖的
Diarrhea 痢疾、腹泻 Syncope 昏厥
Cramp抽筋 Extremities 手足
Cardiovascular心脏血管的 Serology血清学
全国主要地区的出国体检中心地址
全国卫生检疫机构
北京卫生检疫总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安北里二区4号
北京卫生检疫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0号
首都机场卫生检疫局北京朝阳区机场南路东里19号
天津卫生检疫局天津市溏沽区新港滑船坞50号
秦皇岛卫生检疫局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滨路66号
西安卫生检疫局陕西省西安市和平门外李家村建东街3号
青岛卫生检疫局山东省青岛市德县路9号
贵阳卫生检疫局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沙坡路四栋2—22号
二连卫生检疫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新华街021600
呼和浩特卫生检疫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小府村
满洲里卫生检疫局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二道街117号
昆明卫生检疫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38号
郑州卫生检疫局河南省郑州市荷香路5号
重庆卫生检疫局四川省重庆市长江二路8号
乌鲁木齐卫生检疫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8号
武汉卫生检疫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阅马场长湖小区10号楼
九江卫生检疫局江西省九江市人民路68号
太原卫生检疫局山西省太原市文源巷6号
洛阳卫生检疫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115号
兰州卫生检疫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148号
防城卫生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区
南宁卫生检疫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80号
梧州卫生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新兴一路5号
樟木卫生检疫局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樟木口岸
安庆卫生检疫局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45号
成都卫生检疫局四川省成都烟袋巷58号
南昌卫生检疫局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73-75号
长沙卫生检疫局湖南省长沙市建湘中路357号
芜湖卫生检疫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276号
南京卫生检疫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40号
镇江卫生检疫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路96号
张家港卫生检疫局 江苏省张家港区镇
上海卫生检疫局上海市哈密路1701号
宁波卫生检疫局浙江省宁波市柳汀街146号
舟山卫生检疫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舟山大厦8楼
温州卫生检疫局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号
杭州卫生检疫局浙江省杭州市老浙大直路17号
福州卫生检疫局福建省福州市河西路3号
厦门卫生检疫局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116号
绥芬河卫生检疫局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兴隆路
哈尔滨卫生检疫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76-1
集安卫生检疫局吉林省集安市迎宾路11号
图们卫生检疫局吉林省图们市友谊街173号
丹东卫生检疫局辽宁省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号
大连卫生检疫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号
营口卫生检疫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南通街南通里
沈阳卫生检疫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路集贤街48-1号
烟台卫生检疫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27号
连云港卫生检疫局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山路57号
南海卫生检疫局广东省南海市桂城南海大道卫检大楼
肇庆卫生检疫局广东省肇庆市古塔南路第一栋
容奇卫生检疫局广东省顺德市容奇港
清远卫生检疫局广东省清远市南步路45号
佛山卫生检疫局广东省佛山市火车站联检大楼
汕尾卫生检疫局广东省汕尾市春晖路
中山卫生检疫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港
梅州卫生检疫局广东省梅江区江南新中路
黑河卫生检疫局黑龙江省黑河王肃大街147号
同江卫生检疫局黑龙江省同江江市南一路
龙口卫生检疫局山东省龙口市环海路18号
威海卫生检疫局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9号1号
岚山卫生检疫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佛海路
石岛卫生检疫局山东省荣城市沿河路39号
南通卫生检疫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13号
拉萨卫生检疫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森廓北睡18号
东莞卫生检疫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西二环路
大铲卫生检疫局深圳市蛇口海滨邮局李淑芬转大铲卫生检疫局
汕头卫生检疫局广东省汕头市大健路11号
湛江卫生检疫局广东省湛江霞山人民东一路11号
三亚卫生检疫局海南省三亚市外贸路14号
海口卫生检疫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77号
江门卫生检疫局 广东省江门市北街良花新村东6号
广州卫生检疫局广东省广州市广园路景秦直街东二巷2号
拱北卫生检疫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侨光路26号
深圳卫生检疫局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船坞街1号
桂林卫生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崇信路6号
北海卫生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四川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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