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产检假有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女员工怀孕以后有哪些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以及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工作内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3、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工资。女员工休产假是带薪休假,因此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5、补贴。女员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由企业补足。
法律分析:生小孩的补贴政策有:在妇女怀孕及哺乳期间,可以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和经济上的补偿。在国家当期生育政策实行期间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自身的情况制定生育政策以及相关的生育奖励政策。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从职工交缴生育保险到孩子生,一个是足额缴纳12个月,生育后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帮缴纳社保,即便你已经生了孩子,也是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不过可以申请费用由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江苏省规定的陪产假是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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