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教师工伤认定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比方曾经有一个同事,在一个周三的上午,在讲台上上课时忽然晕倒,被同事赶忙送到医院抢救,可是很遗憾,一天后,这位同事因抢救无效死亡。对这种状况能否属于工伤死亡呢?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教员工伤有如下条件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教员在学校里工作,忽然发作了伤害的。比方单位规则,早上7点20分到中午11点40分,这段时间为工作时间,下午两点到六点,这段时间为工作时间。这段时间,教员发作不测死亡的就属于工伤死亡范围。
2、在工作时间的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做一些和工作有关的准备和收尾工作时遭到伤害的。比方教员在上班的路上或者下班的路上发作了不测死亡的,时间跟上班时间接近,就能够认定为工伤死亡。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实行本人的工作职责时,遭到的暴力伤害的。比方教员在上课期间批判学生,忽然遭受学生攻击而不测死亡的,属于工伤死亡。
4、教员在工作期间受单位拜托外出而遭到的伤害的。比方教员受单位拜托到某地停止培训,在前往培训或者培训过程中遭到伤害的,属于工伤死亡。
5、教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忽然发作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属于工伤死亡的认定范围。
6、发作险情的时分,教员为了抢救人民大众的生命财富,了维护国度和公共的利益,在这过程中,遭到伤害死亡的也属于工伤死亡认定范围。
假如教员肯定是工伤死亡的,会一次性发放工伤死亡补助金。这笔补偿金多达20多万。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死亡的教员都能拿到这笔死亡补偿金。
非工伤死亡的补助金就没有那么多了。在我们身边经常能够看到有些教员在家里或者节假日,在工作地点以外发作不测事故而身亡的,包括退休之后自然死亡的教员都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这些教员就不能享用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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