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办理户口本分(拆)户需要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一、分户条件:当事人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有单独的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同意分户的书面意见等; 二、如确实需要分户,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 房屋产权证 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 房产证 ); 4、到相关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5、由原户主与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 身份证 、户口本、上述证明及资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分户口需要如下证件和材料:
1、原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若因离婚、结婚分户,还需要提交结婚证或离婚证;
2、分户申请书、分户证明等材料;
3、分户口需要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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