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学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由考区招办确定。体检工作要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执行。
(注: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体检表》中的“肝功能”所对应的“转氨酶”栏不能为空)
体检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对其所下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无效。
体检结论要告知考生(分别给考生个人看体检结果),以免因信息或结论错误导致考生录取落选。录取过程中,如须对体检结论有异疑的考生做复查,由省招办确定终检医院最终裁定。考生还要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残障情况,否则,造成高校强制退学或开除等,责任由考生自负。《体检表》扫描时间另行通知。
青海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偏差,确保资格审查工作和谐有序。
由考区招委会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并对各自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委会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结果审查把关并负总责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做出核查结论。
(二)市、州招考办加强协调,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察制度。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格者做出处理重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三)资格审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报名过程为第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审查,不符合资格者不予报名高考前为第二阶段,对已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核查,对举报、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簿、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比对,不符合条件学生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取消高考结束至填报志愿期间为第三阶段,对高分考生进行重点审查招生录取过程为第四阶段,对预录取考生进行最终审查,不符合条件者退回考区再次复审,并向省招办做出书面报告。
(四)对高考招生政策和我省报名录取条件的宣传解释工作由考区招办及中学承担,需要省上做出解释的政策性问题,要逐级行文请示。同时要耐心做好对个别考生、家长的疏通工作,严防串联和聚众上访。
(五)对在省内县(区市)之间存在户籍迁移记录的考生,考区招办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关考区招办协助进行调查,严防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三地间的户籍迁转,篡改或变更身份,达到在我省高考的目的。
青海省高考体检注意事项
高考体检体检前
①不参加剧烈运动避免感冒
高考体检前一周尽量不参加剧烈的体育运动,避免不必要的受伤。同时,同学们要注意增添衣物,避免感冒。感冒服药可能会对血液等一些体检项目的检查结果产生影响,考生在高考体检时要及时向医生说明情况或要求复检。长期服药的同学,在高考体检前应及时咨询医生是否需要停用,会不会对体检产生影响。
②有过手术记得带上证明
做过手术的同学一定要提前准备好手术证明,高考体检当天记得带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有过阑尾手术的同学,医生检查时就会发现腹部的伤口,这时就需要考生出具手术证明,及时向医生或者带队的老师反映说明情况。
③饮食清淡注意休息
在高考体检前一天,广大考生在饮食上要尽量清淡,不吃辛辣、油腻、不易消化的重口味食物,更不能抽烟、饮酒,避免影响正常的体检指标,注意休息,调整睡眠,不要熬夜。
④不能参加体检须提前说明
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须提前向老师或县市区招生办说明,由县市区招生办与体检医院协商后另行安排时间进行体检。有过病史的,要如实提供病史,按程序体检。不得有隐瞒病史、代检等行为。
高考体检体检中
在体检中,抽血、色盲色弱筛查、漏检等最容易出现问题,也有考生因为过度紧张而影响了检查,需要注意。
⑤抽血:一定要空腹
在高考体检中,抽血是考生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市二医院体检部医生提醒,抽血一定要空腹,不然会影响检查的结果。抽血后用拇指按压针眼处,按压5—7分钟即可,不要揉擦,抽血后如有不适,要就地倚靠、坐下或平卧休息,抽血当日上肢不要做剧烈运动。抽血后即可用餐,喝点糖水,及时补充体能。
⑥过度紧张:向体检医生说明
由于精神紧张等原因,造成血压超过正常标准或心率过快等情况,考生应该及时向体检医生说明,在体检医生的指导下,适当休息后重新检查。及时了解自己的单项体检情况,发现与自己的身体状况不一致的,要及时向医生提出来并核准,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须通过带队老师与体检医院进行反映、协调。
⑦色盲色弱:正常检查不必烦恼
色弱、色盲等疾病不是通过锻炼和治疗能够改变的,考生体检时只需要按程序进行即可。有此类情况的考生也不必烦恼,填报志愿时避开限报的专业,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这样既能够保证正常学习,又能够避免毕业后选择工作的麻烦。
⑧漏检:仔细核对体检表
在往年的高考体检中,考生漏检的情况时有发生。高考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放射科、检验科等,考生在体检时,一定仔细核对体检表,检查完所有的项目。
高考体检体检后
⑨有疑问可复检
在高考体检后,考生如果对检查结果有疑问,也不必过于紧张,背上心理包袱。对于存在疑问的考生可及时提出复检,医院有专门的一个专家团队负责此工作。
⑩认真阅读体检结论,为选择专业做参考
高考体检结果出来后,考生要仔细阅读体检表,在表上不仅有考生的各项体检检查信息,还有报考专业建议。考生要充分阅读高考体检结论,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最好是家长也一起阅读,了解考生的体检状况,为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做参考。
青海省高考体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会检查公务员考试的体检标准要求的项目,一般就是血型,甲肝乙肝,血常规等项目,具体的可以咨询下正规的公务员考试体检单位。有任何的疑问可以及时联系招考单位。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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