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身体健康,适量献血没有什么危害的。因为献血时规定,一次为200毫升,不足全部血量的5%,健康人一次失血10%以下极少引起症状。
献血的好处是:从新陈代谢来看:同任何生物一样,人的血液是不断新陈代谢的,一般每四个月红细胞要更新一次,献血会刺激造血功能,促进新陈代谢,增加新生红细胞,有利于健康。不仅如此,献血者也是为社会奉献爱心的暖心举动。
1998年10月1日我国《献血法》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20年来,我国无偿献血制度全面建立,全国无偿献血人次从1998年的32.8万上升到2017年的1459万,献血量从1998年的400万单位(800吨)提高到2017年的2478万单位(4956吨),献血量增加了5倍之多。
/iknow-pic.cdn.bcebos.com/5d6034a85edf8db11ddcf3740723dd54564e7434"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5d6034a85edf8db11ddcf3740723dd54564e743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d6034a85edf8db11ddcf3740723dd54564e7434"/>
扩展资料:
一、可献血人群:
男18-55周岁,体重在_50公斤,女18-55周岁,体重在_45公斤,身体健康的公民都可以参加献血。
患有传染性肝炎、结核、梅毒、艾滋病及心脏病、精神病等患者禁止献血。此外,对于血液安全存在高危险行为的,如性滥者、同性恋者、嗜毒品者不宜献血。
二、献血前要注意:
1、一定要休息好,献血前一晚不要熬夜。
2、不要吃油腻的食物,同时在献血前1天~2天内不要饮酒。
3、要注意补充水分,献血前最好喝两杯糖水,但不要喝果汁、可乐、雪碧、汽水等饮料。
参考资料来源:/health.people.com.cn/n1/2017/0607/c404177-29324042.html"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人民网-夏季献血不会影响身体健康 但献血前后需要注意这些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health.people.com.cn/n/2015/0612/c14739-27146826.html"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人民网-世界献血日:献血要空腹吗?对身体有何影响?
法律解析: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和威胁是本罪的手段或方法。如果不使用暴力和威胁,而是教唆和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除暴力威胁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应的犯罪处罚。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强迫他人献血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相应的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
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2号 (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本解释所称“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