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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肾透析(3)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用药等各种慢性病、重症,各地特殊病范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如不幸患特殊病范围之内的疾病,可以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特殊病鉴定,医保部门通过审核批准之后,会向申请人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
一般地方规定参保人持该证可以享受正常居民医保保险范围额度之外,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不受起付线限制,在大病医保额度封顶线内,不受医保报销药品目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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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特病医保的前提是本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重庆市以个人参加重庆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分为两个档次。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的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病申请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每月1至20号到医保分中心填写特病申报表并附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在当月月底到相关医院体检,复核特病申报条件即可。
如果您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样可以享受特病门诊: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等共10种。
请您到各区医保分中心或者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城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再按照以上规定申请特病医保。(请告知您所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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