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出以下恶性病变,并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3)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 不典型的急性 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 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急性心肌梗塞”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我们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两种轻症 中的一种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后,对剩余一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 轻微脑中风
指被保险人确实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 塞或脑梗塞,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 级以 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脑中风后遗症”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4 冠状动脉介入 手术(非开胸 手术)
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 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 任。 我们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两种轻症 中的一种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后,对剩余一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 脑垂体瘤、脑 囊肿、脑血管 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已经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血管瘤。
6 特定的慢性肝 功能衰竭失代 偿期
指被临床诊断为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偿期”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7 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或听觉诱发电 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需提供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报 告。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双耳失聪”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8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此病症理赔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的情况下,但若双眼中较好眼满足下列任意一个条件,我们将按约定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 (1) 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双目失明”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9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瘫痪”的标 准。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 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瘫痪”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0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首次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 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实施开胸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1 特定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上肢或下肢)的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2)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3) 实际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颅脑损伤”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2 较小面积的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小于 20%。体表面积 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Ⅲ度烧伤”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3 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4 主动脉内手术
指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实施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5 早期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且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2) 左室射血分数 LVEF<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心肌病”重大疾病保险 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6 1 型糖尿病并发肾病
指临床被诊断为 1 型糖尿病,且因该病症导致糖尿病肾病,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且持 续 180 天以上: (1) 血肌酐(Scr)值大于 5mg/dl; (2) 肌酐清除率(Ccr)小于 25ml/min; (3) 肾小球滤过率(GFR)小于 25ml/min。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1 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我们仅对“1 型糖尿病并发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两种的一种承担保险责任,给 付保险金后,对剩余一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7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 离。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多个肢体缺失”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8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颈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颈动脉血管形成术或内膜切除术。须由颈动脉 造影检查证实一条或以上颈动脉有超过管径 50%或以上的狭窄。颈动脉内膜切除术适用 于:有单侧颈动脉系统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症状以及有单侧颈动脉系统 TLA 发作症状等。 此病症须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实施了下列手术之一: (1) 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2) 血管介入手术,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术。
19 肝叶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整叶肝脏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和/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 保障范围内。
20 心脏起搏器植入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 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专科医生确认属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由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搏器包括在保障范围内。
21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在脑炎或脑膜炎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部分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2所列之“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2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 (2)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3 中度帕金森氏病
指患有帕金森氏病,且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以下全部情形: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帕金森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4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 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0mmHg。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5 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重症肌无力,且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 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两项。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全身型重症肌无力”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6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 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2) 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 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重大 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7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 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活体切片检 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 少 90 天。 其他种类的发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8 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体表面积 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面部烧伤”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9 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实际实施了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心包膜切除术。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0 特定周围动脉
疾病的血管介 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 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 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在专科医生认为属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31 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GFR 25%; (2) Scr>5mg/dl 或>442umol/L; (3) 持续 180 天。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 任。 我们仅对“1 型糖尿病并发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两种中的一种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保险金后,对剩余一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2 肺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 PaO 2<60mmHg。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慢性呼吸衰竭”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3 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实际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肾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34 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实际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35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实施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36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实际实施了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 情况下进行的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37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指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实际实施了 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的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3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指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实际实施了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 须在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39 中度脊髓灰质炎
指患有脊髓灰质炎,导致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 诊 180 天后,仍遗留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一项或两项。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脊髓灰质炎”重大疾病 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40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肌肉变性病变,导致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须由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疾病确诊 180 天后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 2 所列之“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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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常见的病都有哪些?现在狗狗都被当作家庭中的一员,狗狗生病了,主人都会比较着急。现在我们就来看看狗狗最常见的十种疾病。就能有意识的在平时喂养过程中做一些预防措施。有些狗种比较容易生某些病,也要多加关注。
宠物常见的病都有哪些?1.眼病:凸眼的西施、巴哥、斗牛犬等,容易有睫毛倒插的毛病。沙皮的头部皱折多,容易眼睑内翻。白色的贵宾、比熊和博美等,容易泪管阻塞,而有两条明显的泪痕。
2.呼吸道疾病:短鼻的北京、西施、巴哥、拳狮等,容易因为鼻子后缩,连带气管也转个弯,容易喉头麻痹,气管萎缩,打呼噜。
3.皮肤病:毛超短的沙皮、巴哥、斗牛犬等因为身上有褶皱,皮肤与皮肤容易摩擦而容易藏污纳垢,容易得皮肤病。
4.牙齿疾病:小型狗,尤其超小型狗,容易乳牙恒齿并排,塞住食物碎屑,导致牙结石、牙周病,口臭,最后掉牙。
5.外耳炎:长耳垂过下巴的可卡,或是耳道内毛密集的贵宾、西施、北京、马尔济斯等等,容易因为耳道的通风不良而有外耳炎。
6.便秘:骨头和肉吃大多,缺少运动的狗容易因便秘而食欲变差。
7.骨折:小型狗因为骨架小而脆弱,最容易骨折。
8.难产:小型狗的骨盆窄,容易难产。
9.心丝虫:户外生活的狗,或蚊子多的地方,得到的机率比较大。
10.先天疾病:刻意改良的迷你小型狗,容易有脑水肿、病气、兔唇。
宠物常见的病都有哪些?以上就是狗狗最常见的十种疾病。在平时生活中,主人一定要多加关注,预防此类疾病的发生。而且一旦有征兆就要立即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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