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分析:城镇户口的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6倍以下为标准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若被征收人本人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过部分还会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标准来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不是“一次性买断”的,也不是以胎数来罚款,而是根据超生的子女个数,来决定缴纳的罚金的金额。标准为: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来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超生几个就罚几个,比如超生第三胎为双胞胎的,就要交双份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依照2003年7月22日起施行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如下:第三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0612/t20061214_297539.htm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