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得做的事有: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产;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合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不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不弃学经商、从工,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看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书刊、录象,不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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