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所指的癌症,一般条款里要求要经过医学诊断,达到合同所规定的程度才能赔
除此之外,皮肤癌和早期恶性肿瘤不包括在内
对于经过质证的证据撤回,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法律对“撤回承诺”的规定,在法律对证据撤回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撤回承诺”的规定,正确对照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加以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一)证据撤回的几种情况
1、由于证据本身的瑕疵问题,也证明不了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申请撤回证据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准许撤回。
2、证据本身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准许其撤回证据。如果证据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经法院审查,即使对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应当准许申请人撤回。
3、申请撤回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举证据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法院应当准许其撤回证据。
4、申请撤回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则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虚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关系不大,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准许;如果该虚假证据证明的是案件处理的关键内容,则不应准许,应查证属实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撤回证据的时间
对于经过质证的证据撤回的时间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任意时间的撤回会造成庭审秩序的混乱,也有损法律的权威。笔者认为,经过质证且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证据撤回不等于撤诉,撤诉是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表现。而撤回证据,一般是有利对方的证据,这其实是当事人在规避法律责任,完全是在牺牲对方的利益,如果任由当事人在宣判之前撤回不利证据,这样是有损法律公平正义的,也违背了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三)证据撤回的法律后果
经过质证的证据被撤回后,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举证。但是曾被撤回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虽然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撤回了证据,但是对方当事人已经了解到证据的存在状态,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也不会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白白的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可以根据此规定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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