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过程中,我们会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来确保肚子里的胎儿是健康的。一旦发现胎儿存在畸形或者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就要听取医生的建议,最终不得不终止妊娠。如果我们怀孕已经超过3个月,就不得不采取引产的方式。那么,怀孕16周能做引产吗?下面,听听我怎么说吧!
怀孕16周能做引产吗在怀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定性的因素而影响到了正常的怀孕过程,因此造成了很多孕妈妈们不得不终止妊娠,虽然是一件非常悲伤的事情,但是为了自身与胎儿着想,不得不这么做。那么怀孕四个月能做引产吗?
怀孕4个月如果有胎儿染色体异常、明显畸形或者其它原因,可以选择引产,这时引产主要的方式是羊膜腔内注射。穿刺针穿破皮肤,穿透子宫肌层进入羊膜腔见到羊水,将药物注射在羊膜腔内,药物会引起无菌性炎症,引起前列腺素分泌引发宫缩。
在给药后48小时左右排出胚胎,这是最常用的引产方法。对于羊水量特别少的,有时也采用前列腺素引产,有时也采用水囊引产,但是这两种方式应用的相对比较少。
到了四个月,必须要做引产的情况下,一定要选择一种安全性较高的引产技术和一家正规专业的医院进行手术,这样才能避免手术时对子宫壁的损伤,或者是术后出现并发症的情况。
现在国家最新规定是14周以上打胎必须有计生部门和医院证明,其他民营和私人医院可能没这么严格,但其医疗管理和人员技术水平良莠不齐,若手术过程不正规出现意外,对孕妇身体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如果需要做引产手术,建议选择正规的医院。
怀孕四个月做引产有危险吗有些人在怀孕以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不想要孩子,就会选择做手术将胎儿流掉。如果胎儿比较大,则需要做引产了。大家都知道做手术都有风险存在,那么怀孕四个月做引产有危险吗?
在怀孕四个月做引产危险会大一些,因为怀孕时间比较久了,胎儿个子也比较大。四个月的时候已经形成了胎盘和羊水,做引产可能会发生胎盘早剥,羊水拴塞等,这些都可能会威胁到孕妇的生命。
在怀孕四个月的时候,宫颈不成熟,需要促宫颈成熟,引产的时候可能会发生宫颈裂伤,导致软产道裂伤,需要先用药物,联合经腹部羊膜腔内注射相关药物来引产。吃药以后或许会有副作用,比如身体发热,起疹子,皮肤瘙痒等,还可能造成肝功,肾功能损害,出现药物副反应。
四个月打胎是不是危险,和孕妇的身体素质也有一定关系,做引产必须要去正规的医院进行,可以防止出现意外。如果去小诊所,或者是做不规范的引产手术,就会威胁健康,感染的可能性也特别大。建议孕妇还是考虑清楚,一般不建议做引产。
一、流产假期规定2018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产假”待遇
流 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 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 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 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需注意,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小产假”。但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小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般情况下孕期、 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 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 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我国法律当中对于女职工的流产假是根据流产的时间来计算的,如果还没有到四个月就流产了,流产假的时间大概是在15天左右的,四个月以上的流产假相对就长一些,大多数的地区几乎都是在42天左右的,不过已经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加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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