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镇户口的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6倍以下为标准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若被征收人本人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过部分还会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标准来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不是“一次性买断”的,也不是以胎数来罚款,而是根据超生的子女个数,来决定缴纳的罚金的金额。标准为: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来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超生几个就罚几个,比如超生第三胎为双胞胎的,就要交双份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我市2015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33.3元,现确定我市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133899.9元,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89266.6元。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分别征收89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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